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武食药监〔2013〕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经营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中药质量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中药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材及饮片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中药材及饮片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不得从非法中药材市场或其它不具备中药材及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
二、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时,应按规定索取相关资质证明、合法票据(包括销售清单、随货同行单等)、产品合格证和按《中国药典》(2010版)或《江苏省中药材及饮片炮制规范》全检合格的检验报告书等。凡发现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中药饮片,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及时报告我局。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调配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对易虫蛀、霉变、走油等有特殊保管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建立分类保管目录,并按规定进行分类储存保管,储存保管方法及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四、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严格做好中药饮片的审方、配方、复核、留方、登方等工作。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岗时,药品零售企业应暂停销售中药饮片。对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在职在岗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停止中药饮片经营活动,并向我局申请核减中药饮片的经营范围。
我局将加强我区中药饮片经营情况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将按照药品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