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贯彻落实此项规定,结合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需要,作如下要求:
一、武进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各自生产经营规模和范围,配备一名及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质监部门统一发放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接受质监部门业务指导。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身体健康、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3、有二年以上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工作经历;4、具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5、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1、配合质监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3、贯彻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4、检查食品生产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5、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加强管理;6、掌握本单位与食品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8、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协助单位及时报告质监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9、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质监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10、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四、企业必须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管理职权和工作条件并研究解决其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企业需变更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应提前选配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质监部门备案。
附件: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采集表
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22日
抄送: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