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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建立武进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306/2013-00054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文件编号: 武卫字(2013)67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13-07-20 发布日期: 2013-07-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建立武进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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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武进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
武卫字(2013)67号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文件

武卫字〔2013〕67号

关于建立武进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基层派出所、武进中医医院、各镇(街道)卫生院(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和市卫生局、公安局《关于建立常州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常卫医〔2010〕268号)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建立武进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

  一、加强衔接

  区卫生局和公安局在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应进一步完善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按照区卫生局、公安局《关于成立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驻区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络室的通知》(武卫字〔2013〕66号)文件精神,以公安局驻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络室为平台,加强卫生、公安部门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的衔接,建立联席会议、通报信息、联合执法、移送案件、联合督查工作机制,明确双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络室”的专职负责人及具体工作方法,形成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合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区现状,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重点是无证非法行医,特别是造成患者身体功能受损、致人死亡等非法行医行为。

  三、工作内容

  (一)卫生部门工作内容

  1、建立并完善非法行医信息的收集、受理、处置制度

  一是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非法行医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信息和向公安部门通报信息的登记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的详细记录。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事项,并将查处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

  二是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非法行医相关信息,重点将受过二次卫生行政处罚的非法行医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

  三是全面开展基层打击非法行医监督监测哨点工作,具体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制度和哨点工作制度,加大哨点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相关线索,为打击非法行医提供确切的依据。

  2、积极履行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入非法行医现场后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在非法行医证据确认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并没收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取缔非法行医场所,张贴取缔公告,拍照留存。

  3、及时做好非法行医人员的信息输入工作

  对非法行医当事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结案后,应及时将被处罚人的相关信息输入江苏省无证行医“黑名单”库,输入率100%。

  4、严格掌握标准,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查处非法行医或接到投诉举报时,凡发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8〕5号)所规定的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必须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将当事人相关材料随案件移送书一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公安部门工作内容

  1、信息通报

  公安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非法行医线索应及时通报给卫生行政执法部门。

  2、加大对因非法行医已受过二次行政处罚或因非法行医被判处过刑罚,有再次非法行医嫌疑人的监控力度。

  公安部门接到卫生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的已因非法行医受过二次行政处罚或因非法行医被判处过刑罚有再次非法行医嫌疑人的信息后,应抽调力量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查访。一旦发现有再次非法行医(如为病人输液等行为的),应立即控制嫌疑人(非法行医的“医生”),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同时通报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到场配合调查。

  3、查处刑事犯罪案件

  公安部门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8〕5号)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处。

  4、对非法行医房屋出租人处理

  公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非法行医房屋出租人依法予以处理。

  5、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与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衔接配合的工作提示(见附件)。

  (三)卫生、公安互相配合工作内容

  1、现场查处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现场需要公安部门配合时,公安部门应及时派员协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控制非法行医现场、维护秩序、查验非法行医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需要对非法行医人员带离现场进行调查时,属地派出所应根据职权予以配合,并协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2、涉嫌犯罪案件查处

  卫生、公安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涉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案件,特别是已受过二次卫生行政处罚或因非法行医被判处过刑罚的再次非法行医人员的线索时,应及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派员及时到现场进行查处。

  3、案件移送

  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非法行医案件时,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相关材料、证据等随案件移送书一并移送公安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卫生局和公安局应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领导,严密组织,合理调配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措施。卫生局、公安局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要落实具体措施,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卫生局要将基层卫生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和监督监测哨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终目标考核。公安局要将基层派出所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三)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介绍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引导群众正确择医。通过典型案例的报道,使群众充分认清非法行医谋利害人的真面目。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 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

2013年7月20日

 

附件:

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与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衔接配合的工作提示

  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武进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犯罪,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根据常州市武进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工作要求,现就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工作中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公安机关各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排查、发现非法行医行为,重点排查、发现“黑诊所”、“地下性病诊所”等非法行医场所。对发现的非法行医线索,应开展工作,掌握非法行医的活动规律、非法行医行为人的身份和就诊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时通知卫生部门,或者通知治安大队转告卫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二、公安机关对获知的已因非法行医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二次或者曾因非法行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本辖区又有非法行医迹象的,应当进行专门调查,发现其再次非法行医的,及时通知卫生部门,情况紧急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现场控制并及时通知卫生部门到场调查处理。

  三、公安机关接到伤亡案件警情时发现有非法行医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部门,确定是非法行医的,通知卫生部门到场协助调查。因非法行医发生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群体事件或者有群体事件苗头的,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会同卫生等部门依法处置。

  四、卫生部门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非法行医活动地点、诊疗对象、行医规律等事项的,治安大队和涉及地派出所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按请求事项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发出请求的卫生部门。

  五、卫生部门在现场查处非法行医时,查处前、查处中向公安机关请求到场协助或者接到卫生部门报警的,当地派出所应当派员协助,迅速出警,保障卫生部门正常执行职务。有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应当予以依法处置。卫生部门现场查处的非法行医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现场受理,并按照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予以处置,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逃逸或转移证据。

  卫生部门将涉嫌非法行医人员带离现场开展调查,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办案场所的,属地派出所应帮助协调当地村、居委、社区或提供派出所的联调室等办公场所,并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带入公安机关办案场所。

  六、公安机关收到卫生部门移送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依照规定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立案后,治安大队派员指导或协同派出所调查处理,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及时移交治安大队办理。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的,案件材料退回卫生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七、公安机关在侦查非法行医案件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另行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八、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行医案件时,涉及需要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帮助的,可以请求卫生、药监等部门协助。

  九、对涉嫌非法行医等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一般予以刑事拘留进行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请逮捕,移送起诉。

  卫生部门:办公室 89856896

  药监部门:办公室 8631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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