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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武进区人口计生局关于便民办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38/2013-00002
主题分类: 人口、计划生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人口计生发〔2013〕8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13-01-23 发布日期: 2013-01-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便民办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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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人口计生局关于便民办证的通知
武人口计生发〔2013〕8号
 

  各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

  为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当前群众反映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根据《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便民办证的通知》(常人口计生〔 2013 〕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人口计生便民办证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简化群众办证流程

  1、实行行政服务信息公开制。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

  2、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材料不齐全的,需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3、实行限时办结制。当事人办理《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常州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或证明,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当事人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

  4、实行首接责任制。在我区居住、工作和生活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符合条件的,现居住地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为其办理《常州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并实行首接责任制,切实解决流动人口办证难问题。

  5、实行特事特办制。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代办服务,切实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办理相关计划生育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二、规范计划生育证明出具工作

  (一)已婚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状况证明

  已婚育龄夫妻办理《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常州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病残儿医学鉴定、收养子女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行政事务时,按下列规定提供生育子女状况证明:

  1、当事人户籍为本镇(开发区、街道)的,直接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在审批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不用另出证明。

  2、当事人户籍本镇以外常州其他地区(包括金坛、溧阳)的,经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后由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3、当事人为流动人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外省婚嫁我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

  4、对于区人户分离、集体户口以及流动已婚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凭当事人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凭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和作出书面生育状况承诺的同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PADIS系统、电话联系、书面发函等形式主动与其户籍地联系,符合条件的即受理为其办理计划生育证件。

  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书面审查以上相关证明的同时,应利用人口信息系统等信息资源进行复核。

  (二)已婚育龄夫妻兄弟姐妹状况证明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按下列要求提供本人兄弟姐妹状况证明:

  1、当事人户籍为本镇(开发区、街道)的,直接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在审批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不用另出证明。

  2、当事人户籍本镇以外常州其他地区(包括金坛、溧阳)的,经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后由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3、当事人为省内流动人口婚嫁我市的,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当事人为外省流动人口婚嫁我市的,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

  4、对于当事人父母为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流动人口的,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应提供其本人及其父母《职工登记表》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凭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同时当事人要作出其兄弟姐妹情况书面承诺。受理地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PADIS系统、电话联系、书面发函等形式主动与其户籍地联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书面审查以上相关证明的同时,应利用人口信息系统等信息资源进行复核。

  三、加强办证工作保障力度

  1、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完善镇(街道)、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平台,将依法行政和政策服务全面纳入计划生育世代服务体系和行政服务建设中,加强“政策服务”窗口建设,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事环节,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2、提升服务人员水平。加强对镇(街道)和村(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经常性人口计生行政事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一口清”、“一次准”。加强窗口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做到服务热情、文明礼貌、办理规范。

  3、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各地要明确办证单位和人员责任,凡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按要求对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出具和核查,属申请人在办理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行政效能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对照《意见》规定,组织自查自纠和整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区人口计生局将于一季度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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