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街道办事处,动画办、机关各局室(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
现将《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武进经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29日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武进经发区)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武进经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投资效益,推动建设领域规范管理和廉政建设,根据《关于规范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武进经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试行)》(常西科发〔2013〕3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武进经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管理、委托和监督园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条 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结算审计办法,因项目特殊原因需要采用跟踪审计的,也应采用跟踪审计;工程造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跟踪审计,因工程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跟踪审计或工程项目内容简单而不必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可不进行跟踪审计,直接进行结算审计;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 跟踪审计咨询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独立开展工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协助财政局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建设单位、管理公司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招标、投标及合同的订立、执行情况。
(四)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以及概预算的执行情况。(五)工程质量控制和工期执行情况。
(六)工程项目验收及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七)对审计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跟踪审计咨询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对合同条款以及标底的审查及复核,并出具专项审查报告书或建议书。
(二)参加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及项目变更相关会议,并对变更项目进行造价分析和评估,提供相关建议,防止不合理的变更和因设计不完善而引起的造价增加。
(三)施工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是否经济合理。
(四)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跟踪审计人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测量、计量方案,做好现场工程量的测量、计量工作。
(五)参与隐蔽工程验收,核查是否符合规范及图纸设计要求,对影响工程造价方面的情况,及时做好签证工作。
(六)加强建设项目的项目变更管理,项目变更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武进经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试行)》(常西科发〔2013〕34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七)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签证、索赔,并做好相关资料、图片的收集与整理。
(八)对工程中各种材料及工序验收,涉及到造价及质量的,必须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及时上报财政局,由财政局会同建设、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九)及时做好工程项目中暂定价及暂估价的询价工作,参与做好暂定价及暂估价的定价工作。
(十)加强甲供材料控制,审计咨询机构应进行月度总量控制,甲供材实际使用量不得超过图纸数量及合理损耗,如果超量,跟踪审计人员应及时提出。所有进场甲供材,跟踪审计人员必须对数量、规格、型号等进行验收,并在收货单上签字。
(十一)跟踪审计咨询机构按照要求向财政局提交审计工作月报表。未能按时提交月报的,每次处罚500元。项目竣工后,跟踪审计咨询机构按要求及时编制跟踪审计报告。
(十二)及时完成完工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工程量1亿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单位结算资料送审后三个月内提供结算审计报告;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结算资料送审后六个月内提供结算审计报告。未能按时提供结算审计报告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接新的审计任务。
第八条 跟踪审计咨询机构必须制定跟踪审计方案及审计工作计划,严格按方案及计划进度完成审计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质量。
第九条 跟踪审计工作中采用的文件格式、表格、签字手续等均应符合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武进经发区)管委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咨询机构完成审计任务,主要配合工作:
(一)审计配合责任人及联系人。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审计配合责任人,施工单位应安排项目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担任审计配合责任人及联系人。
(二)根据审计咨询机构的需要开展相关的基础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根据需要,按时参加审计协调会议。
(四)按规定在审计文件上签署意见。
(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整改意见和批准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局对审计咨询机构的跟踪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审计咨询机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发现审计咨询机构存在审计结果不准或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等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付审计费、取消审计资格等处罚,同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中介咨询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其他形式的处罚。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