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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给予施岳生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4309/2013-0005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常西科纪发〔2013〕5号 发布机构: 西太湖科技产业园  
产生日期: 2013-12-13 发布日期: 2013-12-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施岳生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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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施岳生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
常西科纪发〔2013〕5号
 

施岳生,男,1948年3月生,初中文化,常州市武进区人,197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住常州市新北区旺角花园3幢丁单元602室。

2012年3月17日9时许,施岳生与卖淫女刘文义以事先谈好的2500元的价格,在常州市天宁区大成假日酒店516房间内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2年3月31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认定施岳生嫖娼,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经性病检测,施岳生血样呈梅毒阳性,2012年4月3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对其处以收容教育六个月处罚。

施岳生身为共产党员,竟无视党纪国法,进行嫖娼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施岳生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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