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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014133381/2013-0002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 命令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农业局  
产生日期: 2012-02-02 发布日期: 2013-05-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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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转发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09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审定和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在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条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条例规定,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条例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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