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文件
武农发〔2013〕18号
关于继续开展生猪养殖、屠宰等环节“瘦肉精”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局畜牧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长效监管工作,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近日,省农委印发了《关于生猪养殖、屠宰、运输环节“瘦肉精”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2]84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全区生猪养殖、屠宰等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时间及要求。2013年度监测时间为1-12月,监测比例及参数、上报方式等相关要求按武农发[2011]61号文件执行。一是养殖环节:各地要根据本辖区生猪养殖场规模情况,制定好监测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明确分工,合理确定好每月被检单位,确保规模养殖场每月例行抽检覆盖面10%,全年抽检覆盖面达120%;生猪产地检疫对于刚在一个月内开展过例行检测的规模养殖场,检测结果合格的可以酌情减免检测。二是屠宰环节:日常以场点屠宰的生猪数量按5%的比例进行相关检测;对于外来生猪必须按照“批批检”原则,开展监测工作,检测比例应达5%-10%。各地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检测比例,要督促场点按比例开展自检工作,真正确保生猪产品安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地“瘦肉精”监测工作的检查考核,确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体现效果。
二、工作记录要求。各地要加强做好工作记录,科学规范填写《“瘦肉精”检测试纸进出库台账》、《屠宰场“瘦肉精”检测记录台账》等;分类整理好用过的检测试纸卡,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各地由专人负责,整理好每月“瘦肉精”监测工作报表,并如实上报。
三、严格检测要求。各地在“瘦肉精”监测工作中,严格遵照检测规范执行,杜绝走过场,一旦发现疑似阳性样品等问题,必须及时做好比对检测,将疑似阳性样品冷藏或冷冻保存,并第一时间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报,同时妥善做好调查登记及控制工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及时派员赴现场调查取样,做好实验室检测工作,必要时送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进行确证。
特此通知。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