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财政局、各分局(所):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府性投资工程财政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各镇(开发区)财政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加强镇(开发区)政府性工程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3年11月19日
抄送: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区监察局,
区审计局,太湖湾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中国春秋淹城旅游区管委会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印发
共印6份
关于加强镇(开发区)政府性工程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镇(开发区)政府性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打造高效、优质、廉洁的镇(开发区)政府性工程,根据省财政厅《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各镇(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开发区)政府性工程是指由镇(开发区)为建设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镇(开发区)所属国有、集体公司或国有、集体控股公司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镇(开发区)财政部门是镇(开发区)政府性工程资金管理、财务管理、资金拨付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资金的安排,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具体职责见附件。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内部设账、委派专职或兼职人员审批资金支付对所有镇级工程进行资金监管。
第四条 各镇(开发区)要切实按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力情况,安排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财政风险,保证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在汇总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需求资金,报镇(开发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年度内新增或减少项目投资及资金需求的,按照调整计划(预算)程序办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前要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项目用途、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实施时间、招标方式等。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投资估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需区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审核后的投资估算,进行项目限额初步设计并编制设计概算,在评审前,概算应先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并由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发改部门审批后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概算审核意见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对于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扩大建设规模,造成超概算的,财政不予追加安排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实行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制度。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图审查,镇(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审查,预算不得超概算,经镇(开发区)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区审图中心等部门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实行招投标审核制度。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参与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控制价、合同主要条款、工程结算方式等的审核。各镇(开发区)应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不得实行费率招标,工程量清单原则上不允许设置暂定价,确需暂定价的,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后续招标方式,不得以暂定价的形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实行项目审计制度。镇级工程都应实行结算审计,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程应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监督合同条款的履行,按职责参与工程项目的变更,严格监督施工现场的签证程序,做好项目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结算工作。审计中介机构应由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委派或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联合委派,各镇(开发区)应建立由三家以上审计中介机构组成的审计机构目录库,引入竞争机制,择优委派,对审计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动态考核。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管理参照《关于印发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13】61号)执行,根据各镇(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重要资料财政备案制度。工程项目审批表、可研及批复、立项、初步设计、概(预) 算、合同、重大变更等材料须在1周内到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镇(开发区)财政部门,镇属及控股国有、集体公司要加强镇(开发区)工程资金财务管理。
(一)专账专户核算基建投资。各镇(开发区)应按规定统一设立基建资金专用账户,单独建账核算。按照立项审批后的项目名称设立明细帐,全面核算该项目的所有资金来源、支出情况。账户三级科目按征地拆迁、建安投资、设备购置、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设置。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台账。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二)规范资金支付程序。严格按照基建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规范资金运作,工程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在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时必须附有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准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支付审批表,支付工程结算尾款时必须附有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报告,经审核后支付。
(三)规范工程结算票据。所有工程款项在财务结算时需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发票。严禁以收款凭证等不合法票据代替,严禁以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成本支出(如材料款、人工费等)票据代替。严禁采用大额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严禁把工程款拨付给施工班组、个人以及其他非工程中标承包单位。
第十四条 强化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程竣工并完成各项价款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附工程立项、初步设计、概(预)算审查、概算调整、合同、工程变更等资料,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报告,各类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工程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要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对镇(开发区)财政部门政府性工程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区财政局融资审批、资金调度、专项资金补助、上级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办理依据。
第十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镇(开发区)政府性工程财政财务管理,太湖湾旅游度假区、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中国春秋淹城旅游区参照执行,各镇(开发区)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下载附件:政府性工程财政财务管理职责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