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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和财务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189/2013-00041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财社﹝2013﹞64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13-09-10 发布日期: 2013-09-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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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和财务管理的意见
武财社﹝2013﹞64号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

武财社﹝2013﹞64号

武卫财﹝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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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和财务管理的意见

各开发区财政局、各财政分局、各镇(开发区)卫生院(医院):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及区政府《关于明确武进区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武政发[2011]14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规范财务收支预算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镇级事业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镇(开发区)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一)预算编制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通过“两上两下”(即编制、审核、调整、审批)的程序编制。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从严从紧编制各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1、 收入预算的编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包括:经常性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经常性收入包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医疗收入(含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等),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上年实绩结合变化因素编制,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按前三年平均收入编制;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收入、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等,根据上年实绩结合变化因素编制;上级补助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上年实绩结合变化因素编制。

  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任务核定。按照“核定基数、一年一定”的原则,镇(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三年医疗收入完成情况,通过“二上二下”程序测算医疗收入并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后下达医疗收入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置收入和支出两个专户,收入户专项用于各种收入储存,所有收入全额解缴收入专户,支出户专项用于支出,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理需求每月将运转资金由收入户拨付至支出户。

  2、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按经常性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分别编制。

  经常性支出预算包括:1、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失业保险)、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老职工提租补贴、核定的编外人员支出、在职遗属补助、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支出等;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办公设备维修费、劳务费、医用废弃物的处置费用、服装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工会经费、福利费等;3、业务支出,主要是指医疗和公卫支出中包含的卫生材料及其他材料支出;4、药品成本;5、大楼运营经费,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绿化费、保安、保洁等物业管理费、电梯维护费和检测费、空调维护费、弱电维护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费等;6、医疗责任险投保费用;7、救护车运行费用;8、村医支出,主要包括在职乡村医生补贴、退休乡村医生养老补贴;9、房屋建筑物和医用设备日常维护费等九部分支出。应根据基础信息数据、区财政局确定的经费支出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定员定额标准另行制定)。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1、基本建设支出,2、医用设备购置支出(含10万元以下),3、房屋建筑物和医用设备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专项支出。要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经科学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项目支出方可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资金要分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二)预算的执行

  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部门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和资金用途,严禁擅自发放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药品收入必须用于支付药品成本,禁止将药品收入挪作他用。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序时进度执行预算,不得超进度支出,凡列入部门预算内的支出原则上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代表审批。

  (三)预算调整

  因不可预知因素及特殊原因需要追加的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审核同意后由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追加预算并下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财务决算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和卫生部门的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单位会计决算信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经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内控管理制度,包括库存物资(药品及医卫材料)、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进、销、存、保管及领用的内控制度、财务支出的内控制度和资产使用管理内控制度。

  2、药品采购结算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年初编制药品采购支出计划,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年度支出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每月编制药品支出及采购计划,报财政分局备案。要及时登记每批药品的采购成本,并根据价格变动调整药品库存成本。

  3、资产管理制度。镇(开发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镇、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武财农[2011]4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核销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购置及报废更新审批制度,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的购销存台账和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强化监督考核

  1、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内部审计。镇(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督检查,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和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局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2、加强债务监管。按照苏政办发[2011]123号文件要求,坚决制止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借款或贷款主体发生新的债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今后一律不得通过融资、担保等形式新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款半年为结算周期,半年以上的药品采购款每月结算,由镇(开发区)财政部门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月20日前解缴至区药品集中采购专户。

  3、强化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武进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武卫字【2012】6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针对自身特点,根据个人业绩及贡献大小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分配办法,报所在地政府同意并报区卫生局审批后执行。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武卫字【2013】73号)文件规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列调整为4:6。

  4、完善增收节支考核。区按照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三年实际完成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的平均数作为对各镇实施考核补助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超额完成年度收入任务的部分全额留归镇(开发区)。对采取积极措施压减经常性支出数额较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区按照经常性收支差额减少数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政策性因素和机构职能调整因素除外)。镇(开发区)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收支任务,并按照超收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短收的扣减考核当年度支出预算。上述奖励性经费专项用于设备购置、弥补公用经费等。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武卫字【2013】73号)文件规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照不超过6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其中: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不超过20%),并结合省、市有关绩效工资政策统筹使用。

  四、进一步明确经费保障办法

  (一)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费保障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经考核确定后,由区财政承担。

  2、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享受高新区财政体制的开发区和镇自行承担,其他镇由区、镇财政各半承担。

  3、基本建设资金。享受高新区财政体制的开发区和镇自行承担,其他镇由区财政按省定建设标准内竣工验收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0元,其余部分由镇财政承担。

  4、设备购置费。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费,享受高新区财政体制的开发区和镇自行承担,其他镇由区财政按省定配置标准内的设备采购价的5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镇承担;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的医用设备购置费由镇财政承担。

  5、房屋建筑物和医用设备的大修理支出。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镇财政承担。

  6、其他专项支出。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镇财政承担。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经费保障

  1、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区财政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大学生村医”的基层卫生工作补助,由区、镇各承担37.5%、村承担25%;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缴费单位承担部分由镇财政予以保障。

  3、在职乡村医生补助。区、镇对在职乡村医生实施定额补助,各半承担(目前定额标准为1.2万/人.年)。

  4、退休乡村医生养老补贴。按区政府办公室2012年第36号会议纪要精神执行,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分别承担50%,享受高新区财政体制的开发区和镇自行承担。

  5、日常运行经费。由所在镇、村给予适当补助。

  6、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经费。由所在镇、村给予补助。

  7、人员培训经费。由所在镇、村给予补助。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做法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

   2013年9月10日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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