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武财综﹝2013﹞5号
武教发规﹝2013﹞48号
关于加强我区学校食堂票据管理的通知
开发区财政局、各财政分局、区各学校:
为加强我区学校食堂票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堂票据的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23号)、《关于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常财综〔2011〕17号)及《关于加强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票据管理的通知》(常财综〔2013〕1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加强我区学校食堂票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自办食堂的学校。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区管学校食堂收入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使用《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支出按往来款指标管理要求根据进度拨付至原食堂帐户明细列支。镇(开发区)管学校食堂收入纳入镇(开发区)财政专户管理,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食堂专用)》(手工票,一式三联,票样附后),不得自制票据,支出根据进度向财政分局申请拨款至原食堂帐户明细列支。自7月1日起,原票据作废,不再使用。
三、区财政、开发区财政局和各财政分局及时为所属学校在财政专户中开设食堂收入科目,进行专帐核算。
四、《食堂专用票据》开具的内容不得超过食堂业务范围,除伙食收入、食堂残值收入、分摊的水电费等,其他收入不可使用《食堂专用票据》,计入食堂收入。
五、《食堂专用票据》由各镇(开发区)财政分局到区财政局领取并分发给所属学校使用,财政分局票据专管员负责《食堂专用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和缴验。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六、《食堂专用票据》实行“验旧领新”制度。不得转借、转让、串用、代开、买卖,更不得利用《食堂专用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如违反本通知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食堂专用票据》由市财政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管理。
八、其他事项按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执行。
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食堂专用)》票样
2013年7月24日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