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武财办﹝2013﹞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2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依照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代拟的,规范财政行政管理事务,调整财政行政管理关系,涉及财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以本局名义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本局代拟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性文件;
(二)内部工作规则、具体工作制度;
(三)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四)原文转发的上级部门文件,或转发的贯彻实施意见中没有增设义务、限制权利的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六)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七)有件必审、有件必备、有错必究原则。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纳入局法治财政建设体系,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实施上位法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和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三)法律责任、解释机关、施行时间以及应当废止的有关规定等。
第十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武财规〔年度〕XX号”文号,分年度编制管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
第十一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编制年度计划。局各科室年初应根据工作安排拟订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局办公室汇总交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批准后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并组织实施。如有特殊情况,未报计划又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根据草案内容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对反馈的意见,起草科室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对有重大分歧的意见,起草科室应当进行协调。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科室应当在财政网站或者覆盖本区的报刊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组织方式和程序要求,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前款规定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有关科室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由负责审核的区政府法制办直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在送办公室公文处理前,起草科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连同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并报送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二)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协调分歧意见等有关材料;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参阅材料。
第十七条 科室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局办公室,重大、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送交局办公室。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五)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六)是否与上级机关或者本局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七)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
(八)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九)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格式是否完整、规范、符合要求,用语是否准确、清楚;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局各有关科室具体业务的有关内容,不属于法律审核的范围。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科室: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科室未与有关行政机关充分协商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予以公布和听取意见的;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发文:
(一)未按照本办法十六条进行送审的;
(二)起草科室对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审核意见,未经协商而不予采纳的。
(三)起草科室对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审核意见,与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协商后未达成一致的。
对于区政府法制办不予会签的文件,不得使用局规范性文件统一文号。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起草科室通过公文发文系统起草正式文稿,经局办公室进行公文审核。通过公文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经起草科室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起草科室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局办公室统一编规范性文件文号。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没有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应当将本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一式五份、制定依据二份及电子文本,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日内,送局办公室,并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通过财政网站向社会发布。
局办公室应当将各有关科室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存在问题需要予以修改或撤销的,由局办公室会同起草科室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本办法要求报送备案的,局办公室不再将该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有关起草科室承担不报送备案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局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同进行。一般情况下,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各科室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本局制定的需废止或已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局办公室。
拟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系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局内相关科室应当配合做好沟通工作,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局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清理结果的报告,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审定后,发文公布,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依照本办法的程序进行。
对需要明令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本局参与起草或代拟的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有权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正式解释,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制定规范性文件正式解释的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本局为主办机关的,应规定由本局为解释机关。
第三十二条 起草科室应开展规范性文件执行效果后评估活动。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18日
抄送:常州市财政局税政法制处,武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印发
共印1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