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武财农﹝2013﹞33号
关于开展规范化财政所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所):
为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增强乡镇财政公共服务能力,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规范化财政所”建设的实施意见》(苏财基层〔2012〕30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规范化财政所”创建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实效、量力而行的原则,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为重点,突出职能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设施建设,着力推进乡镇财政规范化管理,努力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创建目标
按照“机构健全、管理科学、监督有力、设施完备、服务高效”的要求,通过开展创建工作,使全区乡镇财政职能定位更准确,机构队伍更健全,设施条件更完备,内部管理更规范,业务基础更扎实,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效能全面提升,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从今年起,用两年时间,全区财政分局全部达到“规范化财政所”标准。按我区实际情况,2013年我区邹区、礼嘉、前黄、遥观、奔牛、郑陆、湖塘、牛塘、横山、嘉泽、高新区11个分局率先创建“规范化财政所”,其余分局在2014年完成创建工作。
三、创建内容
按省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规范化财政所”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机构队伍规范化、业务工作规范化、内部管理规范化和基础设施规范化四个方面。
(一)机构队伍规范化
1、一级政府,一级财政。按武编复(2009)14号文件,我区各镇均设置财政分局,为区财政局派出机构,实行区财政局与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体制。
2 、健全内设机构,合理配置人员。根据工作职能和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分局建设的意见》[武财农(2012)33号]、《关于明确财政分局科室设置及人员定岗的通知》[武财农(2012)55号],各财政分局实行科室化管理,统一设置预算管理科和综合管理科;统一设置13个工作岗位,定岗定职,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 、积极组织参加学历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按照乡镇财政干部 80%以上应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知识、年龄结构更趋合理的要求。制定了2011-2015在职学习培训计划,进一步提升财政干部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每年分类别、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和骨干人才培训。创新干部管理,实行“积分制”干部评价体系。
(二)业务工作规范化
1 、进一步明确财政分局职能和职责。目前财政分局承担的主要工作有:收入管理、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惠农资金管理和发放、专项资金监管、乡镇国有资产管理、乡镇债权债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等。
2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细化工作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夯实财政业务管理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三)内部管理规范化
1 、财政分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操作规范、运转高效”,树立基层财政部门良好形象。
2、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审批流程,细化基础业务流程管理、建立内部风险点控制机制、量化考核指标,促进乡镇财政规范化管理。
(四)基础设施规范化
1 、财政分局办公用房要满足履行各项职能的基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服务厅(窗口)等。大厅使用面积不少于60㎡,档案工作必须达到省“三星级”标准 。
2 、财政分局办公场所要公开办事流程和服务承诺,设置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办事。
四、具体要求
各财政分局要以“规范化财政所”创建工作为契机,对照省具体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找差距,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财政分局要成立创建“规范化财政所”工作领导小组,要把“规范化财政所”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乡镇财政工作的重点,把创建“规范化财政所”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分类指导,全力推进
根据前期对各镇管理现状摸底调查,对基础条件好的财政分局要求在2013年创建“规范化财政所”,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对基础较差、管理较弱的分局,要抓住机遇,改进硬件建设,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迎头赶上,2014年成功创建“规范化财政所”。
(三)适度投入,提升形象
以“规范化财政所”建设为契机,本着经济实用、量力面行的原则,加强办公用房、服务大厅、档案室等基础设施建设,使财政分局面貌一新。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对授予“省级规范化财政所”称号的财政分局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以奖代补。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规范化财政所”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创建的过程,作为学习的过程、改进的过程、提高的过程。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创建 实施 意见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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