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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66/2013-00011
主题分类: 物价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文件编号: 武发改价(2013)26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产生日期: 2013-05-07 发布日期: 2013-05-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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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武发改价(2013)26号
 

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苏价医〔2013〕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药品品种价格请到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药品价格QQ群共享文件夹查询下载(QQ143213428)。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5月7日


主题词:转发 药品 价格 通知
抄送:常州市物价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5月7日印发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医[2013]1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药品加价率的政策。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馈赠等后的价格。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购进价格如低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应以实际购进价为作价基础按规定加价率相应降低零售价格。
二、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要严格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销售药品。
三、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是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二次议价”或变相“二次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医改过程中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到位。要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测算、确定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规定制定零售价格;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目前要重点加大对“二次议价”或变相“二次议价”,不执行规定加价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1月1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宁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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