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武住建发〔2013〕24号
关于做好全区已拆征收(拆迁)房屋
产权证收缴注销工作的通知
各征收(拆迁)项目主体: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8条、41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灭失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为及时对全区已拆征收(拆迁)房屋的产权证进行收缴注销,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拆迁)房屋产权证收缴注销工作以项目为单位。项目实施主体要在项目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向区房地产管理处提供经政府批准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或其他证明材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担负好房产证收缴的监督审核责任。
二、在与被征收(拆迁)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及时收取核对被征收(拆迁)房屋的产权证,并按要求详细填报征收(拆迁)房屋清册(详见附表1-3)。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主体审核该清册中的房屋均已被拆后,将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清册一并移交区房地产管理处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房屋权证与房屋清册必须一一对应、顺序一致。
三、与项目主体履行完交接手续后,由区房管处产权监理科对于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房屋直接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对于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房屋所有权证但被征收(拆迁)人不提交的,依据征收(拆迁)项目主体提交的经政府批准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或其他证明材料,在区级主要媒体或相关网站发布注销公告,办理产权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办毕以后,由区房管处档案室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
四、相关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已拆征收(拆迁)房屋产权证收缴注销工作事关全区房屋产权登记簿信息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全区各征收(拆迁)项目主体必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责任到人。区住建局已把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各镇(街道、开发区)相关建设工作考核范围。二要有序组织。各征收(拆迁)主体要及时组建工作班子、制订工作计划,对于已征收(拆迁)项目没有收缴房产证的,要按上述要求在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已实施项目的产权证收缴、清理和移交工作;对于正在实施征收(拆迁)的项目要同步部署、及时完善收缴注销相关手续;凡今后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有序地办理房屋产权证收缴注销手续。三要加强沟通。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征收(拆迁)项目主体要积极加强与拆迁公司、房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齐心协办把这件基础管理工作做实做好(房管处联系人:陈勇,联系电话:86311015)。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产权证 收缴注销 通知
抄送:区拆迁指挥部。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