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妇儿工委、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工会和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加强全市妇女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常妇儿工委〔2008〕9号)和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对市本级统筹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妇女病普查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劳社医[2009]4号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妇女病普查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2013]25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妇女病普查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对象
参加我区生育保险并正常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的在职参保育龄妇女,每两年一次的妇女病基本项目普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支付对象的确定原则上以每普查周期的上一年度末参保缴费人数为准。
二、支付项目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妇女病普查包括基本项目和可选项目。基本项目为:妇科双合诊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脱落细胞检查(防癌刮片)、乳腺疾病筛查(红外线检查)、盆腔B超检查。可选项目是指根据基本项目普查结果确定的、需进一步进行的检查项目,包括: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乳腺B超检查、钼靶检查。
三、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为每2年90元/人。
四、支付办法
女职工凭本人医疗保险卡在指定的妇女病普查机构(名单附后)刷卡后参加基本项目体检,妇女病普查机构按月上传信息,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上传信息的次月,及时拨付妇女病普查机构相关费用。
基本项目和可选项目的检查费用,均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也不得要求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五、职责分工
(一)人社部门
1、向卫生部门提供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及其人员相关信息。
2、根据普查人数和支付标准,与妇女病普查机构直接结算妇女病普查费用。
3、对参保单位或妇女病普查机构利用生育保险基金开展妇女病普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卫生行政部门
1、编排每年度的参保单位妇女病普查计划,公布各单位参加普查时间及妇女病普查机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人社部门。
2、指导妇女病普查机构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对妇女病普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财政部门
加强对妇女病普查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拨付妇女病普查费用。
(四)妇女病普查机构
1、妇女病普查机构应坚持以参保女职工为中心,根据参保单位的工作性质、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为参保女职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2、妇女病普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与参保单位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3、妇女病普查机构要精心安排规范的妇女病普查场所,组织和配备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确保妇女病普查工作的质量。
4、妇女病普查机构应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规定完成联网结算接口程序的改造,建立健全妇女病普查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参保女职工的妇女病普查情况建立专门信息档案,接受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审核查阅。
(五)用人单位
参保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妇女病普查工作,做好参检女职工的身份识别工作,做到不遗漏、不重复,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单位女职工到妇女病普查机构进行体检。
五、相关要求
妇女病普查机构应坚持以参保女职工为中心,为参保女职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妇女病普查费用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服务协议管理。对于参保单位或妇女病普查机构弄虚作假的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相关规定处理。
妇女病普查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人社、卫生、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推进妇女病普查工作,并加强对基金使用及分配的监督指导。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武进区妇女病普查机构名单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市武进区卫生局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