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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014133090/2013-00067
主题分类: 科技、知识产权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科技局  
产生日期: 2013-12-24 发布日期: 2013-12-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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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十二五”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年-2015年)》(常发〔2011〕176号),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确保我市到2015年完成基本实现现代化专利战略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常州市专利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经费。

各辖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安排各自的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促进本地区专利创造和专利战略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国内发明专利引进奖励;

2、专利创造大户奖励、专利服务大户奖励;专利奖奖励;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合格以上单位奖励;

3、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实施和知识产权创新企业培育;

4、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专利行政执法、正版正货街区建设;专利权质押、专利保险、专利运营等其他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助对象:发明专利申请人地址属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及常州科教城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本条以下简称专利申请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按属地由各辖区财政承担。

资助方式及内容:对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经确认后,当年发生的申请费及实审费按实际缴纳费用予以资助,每件累计最高资助额为1000元。已获得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市专项资金不重复资助。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申请人在申报期限内可到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办理资助申请手续。

第五条  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资助对象:辖区内的申请人。

资助内容:获得国家、省专利资金资助的国(境)外专利申请,按国家、省资助额的50%匹配资助。

第六条  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资助对象: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属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资助方式及内容:对上年度自专利申请日起超过7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报时仍处于有效状态的,经确认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权人在申报期限内可到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办理资助申请手续。

第七条  国内发明专利引进奖励。奖励对象:从市外引进国内发明专利的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奖励方式及内容:上年度从市外引进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已变更为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址),该发明专利与本单位的主导产品关联度密切,申报时仍有效且在我市的,经确认后,对上年度引进总量达到50件(含)以上、100件(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15万元、20-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到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对引进的发明专利要保持三年以上有效性并促进在本市转化和应用。

第八条  专利创造大户奖励。奖励对象:辖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奖励方式及内容:上年度专利授权量达到奖励标准,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经确认后,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条件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专利服务大户奖励。奖励对象:注册地址在辖区内且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

奖励方式及内容:上年度代理的本市专利授权量达到奖励标准,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经确认后,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条件标准见附表)。

第十条  常州市专利奖按照《常州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相关程序组织申报、评选、奖励。获国家、省专利奖的单位、个人按相关办法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引导和支持辖区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对上年度被评定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合格的单位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再给予每家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常州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和管理,按照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执行。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匹配支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常州市知识产权创新企业认定按照《常州市知识产权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加强和推进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专利行政执法、正版正货街区建设;专利权质押、专利保险、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实施、推进工作要求和支持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辖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级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市科技局需及时将市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必要时,对资助、奖励对象进行情况调查,受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恶意行为的,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资金全数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原《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10〕95号、常财企〔201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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