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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
索 引 号: 014133090/2010-00015
主题分类: 科技、知识产权 体裁分类: 决定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科技局  
产生日期: 2010-09-29 发布日期: 2013-07-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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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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