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产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产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产业
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武进半导体照明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武进区《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武政发〔2010〕79号和《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1〕66号)文件精神,设立武进半导体照明产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LED专项资金),为实现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LED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半导体照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国家级重点研发机构建设,以形成一批具有广阔市场前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在2-3年内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对培育新兴产业和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有重要作用的重大项目,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增强半导体照明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LED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公平公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原则,采取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LED专项资金3年内投入不少于1亿元,来源为上级拨款和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半导体照明联合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常州中心)”开展技术研发,鼓励科技成果在本地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LED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科技局、高新区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协调小组负责审议、批准支持的LED专项计划,协调解决LED专项计划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区科技局是LED专项计划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受理、组织专家论证、项目中期管理、结题验收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是LED专项资金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参与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高新区是LED专项计划实施主体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推荐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日常管理,参与项目论证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其它部门参与项目论证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方式与额度
第十条 LED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具有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有明确的研发内容和较强的前沿先导性,目标产品具有战略性和产业带动性,创新水平居国内前列,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能推动LED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项目投入较大,有高水平的领军人才、专职岗位研发团队和明显创新优势,项目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优先支持近年内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项目。
2.技术研发项目具有可预见的产业化应用前景,成果形式以样品、样机为主,项目完成时须形成2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优先在武进区内实现产业化。
3.产业化项目科技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成果形式以批量生产的产品为主,项目完成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须形成10项以上专利申请或授权。
第十一条 LED专项资金无偿支持的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本项目研发投入的50%,累计不超过8000万元,其中用于支持“半导体照明联合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常州中心)”自主研发项目,项目经费不超过4000万元,用于支持本地企业委托实验室研发项目不超过4000万元。
第十二条 武进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科技风险投资分项资金支持成立LED专项创投基金,投入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用于实验室项目的本地孵化。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实行会商制,由高新区推荐项目并与区科技局会商,区科技局根据会商意见,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高新区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区科技局。
第十五条 一个单位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国家级研发机构不受限制),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区级项目的不能申报,单位有应结未结项目的不能申报,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5.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国家、省科技计划批准文件、查新报告、产学研合作协议、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6.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7.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到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评审,提出拟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建议安排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区政府领导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行文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LED专项项目合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向高新区和区科技局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高新区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完整的验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项目成果(包括专利、论文、样品、样机、应用技术等):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总结、技术经济报告和检测报告;
3.项目所获成果、专利及项目成果鉴定报告;
4.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5.项目经费决算表及审计报告;
6.与区内制造企业达成成果转让或许可协议。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情况。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LED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区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分年度拨付资金,对未按合同进度要求执行的项目,下年度经费予以缓拨或停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合同,或因非不可抗拒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应退回已拨经费。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重大科技创新资金的,区科技局、财政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高新区建立LED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机制,考评的重点是使用LED专项经费的项目是否形成较强的创新平台和服务功能,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