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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转发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82/2013-00162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文件编号: 武教基(2013)49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13-07-25 发布日期: 2013-07-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转发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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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转发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武教基(2013)49号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文件

 

武教基〔2013〕49号

转发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转发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学校:

  现将《转发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武食药安委〔2013〕14号)转发给你们。希各校(园)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司法解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校(园)实际,认真扎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各校(园)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食堂、商店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3年7月25日

  

 

主题词: 食品安全 法律 解释 通知

录入:张旭明 校对:王为民 网发学校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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