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经营性用地编制环境影响预评价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0日
武进区经营性用地编制环境
影响预评价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区经营性用地(即规划为居住、商业、办公性质的用地)出让规划条件编制阶段开展环境影响预评价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区规划、建设部门在组织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规划条件时,以书面形式征求区环保部门的意见;
二、区环保部门根据地块区位、规模、用途及周边环境,确定该地块是否环境可行,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价,出具书面意见反馈给规划部门;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价:
1.地块周边有噪声污染源;
2.地块周边有生产、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排放恶臭污染物的企业;
3.地块周边有发电厂、垃圾处理、危废处置、炼钢炼铁厂、氯丁橡胶厂等重污染排放企业;
4.地块周边有高压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以及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等电磁辐射污染源;
5.地块周边有高强度电离辐射污染源;
6.地块在环境敏感区(需特殊保护的区域、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区和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地区)规划范围内的;
7.地块在镇级以上工业集中区范围内的;
8.地块原为化工、电镀、医药、印染、铅酸蓄电池等重污染企业所在地,以及生产或使用水银企业所在地;
9.地块周边有其他产生重大环境影响项目的。
四、对需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价的地块,由土地收储部门(或土地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预评价报告,由区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会审或评审,根据环境影响预评价要求(详见附件),出具书面意见反馈给委托人,由委托人报送至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并作为控规编制、地块出让的依据之一。土地出让后,受让人在土地开发时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五、需开展环境影响预评价但未开展或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地块,规划、建设部门不得编制控规,国土部门不得进行土地出让,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经济部门不得办理立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规划为文教、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环境影响预评价要求
附件
环境影响预评价要求
一、环境影响预评价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项目概况
2.选址合理性分析
3.周边污染源调查及环境风险预测
4.开发的对策和建议
5.环境影响预评价的结论
二、具体的工作包括以下6个方面:
1.论证开发项目可行性。
根据现有基础资料,依据各类规划,重点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该项目选址的可行性。
2.分析该地块是否已被污染。
对一些原来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有害废弃物等活动的土地,要根据《常州市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另行开展调查、评估和修复。
3.周边污染源调查及环境风险预测。
通过实地勘踏、收集周边污染源资料等形式,了解地块周边污染源分布情况、存在的环保问题或其它制约因素。一般以利用原有监测资料为主,对附近污染源排放特殊污染物的,应进行布点监测。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筛选,运用数学模型进行预测,分析拟开发地块存在的环境风险及其程度。
4.确定地块内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现场调查及走访,对地块内现存的文物、自然景观等,提出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目标。
5.为项目实施提出开发对策和建议。
①根据《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以及排放特殊污染物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等,界定开发边界;
②列举地块开发需要搬迁的周边污染源名单。
6.提出明确结论。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的环境影响预评价结论,包括“适宜开发”、“有条件开发”和“不适宜开发”等几种形式。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