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3〕109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印发
武进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职责明确、评价科学、监管有序、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1)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进行类别划分,每一类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为四个级别,从而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属地监管、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各镇(街道)、开发区(含太湖湾、淹城、绿建区,以下统称属地管理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定、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各项工作。
行业监管部门应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分级评定确认、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各项工作;对各属地管理部门在分类分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给予指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均应负责指导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新建单位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0日内将其纳入分类分级管理范围。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七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技术标准牵头组织制定与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相适应的分级评定标准,并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属地管理部门和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及“一岗双责” 的原则,负责相应地区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定实行评估计分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打分,根据得分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初评、行业监管部门确认、区安委办抽查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评定结果统一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并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安委办提出,区安委办通知评定单位或部门进行复核,评定单位或部门应在7天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度。A级单位每5年复评一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一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一次,D级单位每1年复评一次。
第十三条 初次评定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定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评级过程中予以加分: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其中化工企业达到二级或以上的)并在有效期之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定为D级:
1.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的;
2.上一年度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上一年度发生重大涉险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逐级降级:
(一)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的;
(二)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力的;
(四)高度危险企业发生擅自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以降级情况的,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给予确定,并在确定后7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较低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整改,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符合升级条件的,可以报所属属地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申请提高级别。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并实行逐级晋级。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及专项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差异化管理。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定期实施监督检查;C、D级单位是监督检查的重点,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及专项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和指导力度。
第十八条 属地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12次(其中针对C、D级单位的检查不少于8次,针对A、B级单位的检查不少于4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行业部门及专项监管部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领域)依据行业及专项监管特点自行确定检查频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文件有更高频次检查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及专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形式、内容:
(一)检查可以采取专项检查、抽查、督查等形式;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重点监督检查《武进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分类分级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提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第五章 宣传培训
第二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行业监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属地管理部门例会每月召开1次,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例会每季度召开1次,建立健全监管联动机制。
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分类分级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情况撰写报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每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的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第二十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八条 将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一)对本辖区、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摸排不彻底,应予评定而未评定的单位数量超过总量5%的;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级别评定出现错误数量超过抽查确认总数20%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频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督查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五)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正常生产经营后未按要求及时纳入分类分级管理的。
第三十条 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必要时,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执照,或呈请政府依法给予关闭。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结果作为保险、劳动保障、银行等单位对企业财产、工伤保险缴纳、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属地管理部门及区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其它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等各类型单位可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分类分级。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