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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快培育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工作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3-00113
主题分类: 贸易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3〕10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3-07-19 发布日期: 2013-07-31 废止日期: 2019-07-31
内容概述: 意见就指导思想、培育目标、培育对象、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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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工作意见
武政办发〔2013〕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个体经济发展空间,鼓励个体户做大做强,促进民营经济结构的转型发展和优化升级,现就加快培育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工作意见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开辟转型升级“绿色通道”、提升转型升级能力和加强转型升级信心为重要抓手,健全完善系列政策扶持体系,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积极支持引导已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实现个体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培育目标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分步推进,积极引导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户和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户,在现有市场经营基础上,按照企业登记的条件和要求,依法规范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确保每年新增“个转企”企业400家以上,到2016年底,累计新增“个转企”企业1500户。

  三、培育对象

  1.设立申报投资金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或从业人员常年达到8人及以上的个体户;

  2.具有一定规模的制造加工业。从事传统产业,纺织、家具、机械、塑料制品等产品或特色块状经济,干燥设备、灯具、液压设备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行业,工业性年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及以上的个体户;

  3.具有相当规模的商贸服务业。从事文化娱乐、餐饮酒店、中介机构、高档礼品销售等商贸性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8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

  4.产值相对较高的种养殖业。从事经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苗木种植等年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个体户;

  5.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户;

  6.实际已经营2家以上的个体户(包括家庭成员经营);

  7.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户。

  四、优惠政策

  1.税费政策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个转企”后,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

  (4)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5)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税总局的政策,达到规定的销售额标准的,必须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纳税人出于经营需要,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转企之后,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按法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转型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2014年底前,依法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各类工本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时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除外,其他转型企业年检时3年内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2.财政政策

  (1)以“个转企”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2)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三年内按80%给予奖励。

  3.服务政策

  (1)对于经营项目符合本区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变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时,原个体户名称字号予以保留;

  (2)对于申请转变为公司制企业的个体户,工商部门可按“一歇一开”程序予以办理,并保持升级前后工商登记档案的延续性;

  (3)公安、环保、卫生、文广新等前置审批部门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均不变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采取变更程序报批,减免相关费用,优先审核发证;

  (4)工商部门在核发公司制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户转型升级证明》,企业凭升级证明办理有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和给予政策倾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加快培育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个转企”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区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工商的领导任副组长,工商、经信、人社、住建、环保、统计、质监、药监、国土、商务、财政、国税、地税、人行、文广新、卫生、公安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具体负责“个转企”工作的推进。各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负责辖区内“个转企”工作的推进。

  2.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个体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明显的比较优势;大力宣传“个转企”成功的先进经验,坚定个体户转企升级的信心和决心,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

  3.科学组织引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推进重点,组建工作班子,深入到个体经营户中去,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意义,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的个体户规模、数量和经营状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综合运用监管服务职能,尽快制订落实支持“个转企”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4.加强工作考核。区将把个转企工作作为镇、开发区年终经济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个体户转变为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的,区财政将分别按每家5000元和2000元的标准对镇(街道、开发区)进行奖励,在部门中评选推进“个转企”工作服务先进单位进行奖励,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并取得成效。各镇、开发区和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落实相应的考核经费,加快个转企工作的推进。

  5.密切配合协作。个转企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审批事项按照从简从便的原则,提供便利,加快办理,营造便捷、高效的转型服务环境。工商部门要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的“个转企”绿色通道;国税、地税部门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违反税收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排查,加强征管,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区公安、环保、卫生、文广新等前置审批部门要简化“个转企”审批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优先审核发证;住建、国土部门提供个体户涉及产权变更便捷登记服务;人社部门要在劳动用工社保等方面赋予企业和个体户同等的市场主体待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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