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3〕103号
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含社区,下同)股份合作社运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全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将村组集体的净资产以股权形式量化给每个村集体组织成员,并遵循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一个行政村只能设立一个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设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时,应当召开由全体村(社区)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成员超过一千人的,其成员代表人数占成员总数的比例可适当降低,但成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成员代表大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职责。
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成员可以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净资产为主要出资方式,也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资。设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的集体净资产量化出资方案。
五、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可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村名作字号使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字样组成,即常州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六、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业务范围可核定为:本社自由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本社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为合作社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服务等。
具体业务范围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但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
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吸收新成员的,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成员退社的,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资产份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流转给本社其他成员,但不得从合作社撤资变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成员有死亡的,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资产份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或继承后赠与、转让,但其继承人或受赠人、受让人的成员资格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该合作社成员死亡后无继承人,则其名下的集体资产份额和公积金份额仍归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集体所有。
八、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的,除按规定提交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量化出资方案外,其他登记材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成员较多的合作社可以由全体成员代表签署授权文件,授权理事会成员在章程、设立大会纪要、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
成员代表的选举文件可由该村集体组织盖章代替成员签字,但必须在选举文件中载明选举的程序及方式。
成员的出资清单以及办理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由该村集体组织盖章。
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条例》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