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3〕87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2〕49号)精神要求,从2013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启用新征收模式,现就做好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本区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职中、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述应缴单位往年欠缴的保障金,在征缴2013年度的保障金时一并予以追缴。
二、年报核报工作
1.年报核报时间:2013年7月-8月
2.核报要求:区级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到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办理核报手续;各镇、开发区(街道)的所有单位,到本单位所在镇、开发区(街道)残联核报。
三、保障金征收工作
1.征缴时间:2013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2.征缴标准:
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武进区职工平均工资(2012年为53683元)征缴,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单位2013年度缴纳保障金=上年度末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53683元。
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12年为18444元)征缴,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单位2013年度缴纳保障金=上年度末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18444元。
3.征缴办法:
凡本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先进行核报,然后到地税网站上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地税窗口办理申报缴纳事宜。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规定加收5‰滞纳金。凡在规定核报期限内未参加年报核报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地税部门根据单位2012年四季度末在册从业人员总数计征保障金。按常政发〔2002〕29号文件的规定,各级残疾人劳服机构对未纳入地税部门代征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按核定的保障金全额征收。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