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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扶持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3-0008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3〕7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3-05-14 发布日期: 2013-05-17 废止日期: 2019-07-31
内容概述: 意见就扶持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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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武政办发〔2013〕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针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对我区家禽业生产造成的影响,为保护家禽养殖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利益,维护家禽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传发〔2013〕7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的意见》(常政办发〔2013〕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扶持我区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通知如下:

  一、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按照核发证时的数量给予补贴。对于祖代种禽,按50元/套标准给予补贴,在省财政补贴20元/套的基础上,市财政补贴12元/套,区财政补贴18元/套;我区暂无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父母代种禽场。

  二、对孵化场(坊)、商品肉禽、蛋禽规模养殖场(户),区政府根据省、市文件政策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对孵化场(坊)按4月19日统计的孵化数,按每羽0.2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区级以上规模养殖场,按4月1日统计的存栏数,对存栏肉鸡、草鸡、蛋鸡、肉鸭、蛋鸭、鸽子、菜鹅、蛋鹅等按每羽0.8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存栏鹌鹑、鹧鸪按每羽0.1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80%和20%。对于立华公司与三得利公司的补贴,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和24万元的补贴。

  三、对H7N9病毒检测阳性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具体补助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农发〔2004〕119号、常财农〔2004〕71号)执行。对规模养殖场在动物防疫部门监督下进行的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实行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苏财农〔2013〕62号、苏农计〔2013〕23号文件规定执行,除省财政承担的部分外,市、区两级财政各半承担。

  四、加强金融保险支持。对参保的家禽养殖场所遭受的损失,承保机构要加快理赔。各级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家禽规模养殖和加工、流通企业的贷款支持,帮助企业克服困难。

  五、科学引导消费。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要科学、严谨地开展对H7N9流感知识的宣传,普及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消除恐慌心理,提振消费信心。各级政府要组织机关、学校等集伙单位,向符合资质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采购冰鲜禽肉、禽蛋等产品,扩大消费。

  六、本意见出台后,在养殖场、孵化场(坊)所在镇、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镇(街道)政府组织统一发放补贴。

  以上意见,请即贯彻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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