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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3-0007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3〕61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3-04-17 发布日期: 2013-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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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3〕61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3〕61号

  关于印发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印发

  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区级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行为,避免超标准、超范围、超概算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区级各类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作为还贷来源的融资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或捐赠资金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工程变更审批职责

  工程变更审批应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范围,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评审工程变更价格,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变更项目招标方案,监察审计部门审查项目执行情况”的原则分工负责。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

  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商定合理变更方案及预算,由跟踪审计单位审核预算,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按有关规定应履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单项或者累计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商定变更方案及编制预算,跟踪审计审核预算后实施,建设单位对其行为及结果负责。

  (三)单项或者累计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商定变更方案及编制预算,跟踪审计审核预算,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四)单项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或者累计500万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为:

  1.建设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及预算,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

  2.建设单位组织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相关技术专家召开变更方案论证会,论证通过后,由发改部门审批实施。

  (五)单项200万以上或者累计500万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为:

  1.建设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及预算,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

  2.建设单位组织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相关技术专家召开变更方案论证会,论证通过后,由区政府审批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以拆分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因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致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报发改部门调整概算,超过10%以上的要重新审批。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建设单位不得下发工程变更单,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有关单位不得事后审批、核准、备案。

  四、工程变更作价原则

  (一)由原中标人实施的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应按原施工合同作价原则计价。

  (二)项目变更达到规定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三)国家、省、市及其部门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和资金结算管理

  (一)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及协议必须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二)对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以及超概算未经发改部门重新批准的项目,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六、责任追究

  (一)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参建单位的监督,严格执法。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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