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3〕9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
武进区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加快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电网建设项目科学、有序的发展,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营造电网建设和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10千伏及以上电网规划建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偿标准是指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电网投资建设的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输配电线路、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为加强对全区电网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电网改造和建设的效率,搞好对电网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相关事项的协调,区成立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镇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 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我区重点建设工程,各镇、开发区和区相关职能部门要为电网规划建设开通便利快捷的绿色通道。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八条 供电公司应结合武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并滚动修编武进区的电网专项(片区)规划。
第九条 区住建、规划、国土部门应将电网规划及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纳入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予以严格控制预留和保护。对已经审核、审批的线路路径和变电站站址,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在已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批准影响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征求区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供电公司的意见,占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章 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权限内审批
第十一条 电网建设年度计划由供电公司和武进区政府集体会商决定后,报上级供电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供电公司在电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将编制的项目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书面报涉及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村委会征求意见,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村委会应在收到上述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若对方案有异议,应在回复中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方案,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涉及跨镇、开发区的电力线路,若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之间无法协调,由区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在征求涉及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由区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区住建、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报上级供电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电网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和线路路径方案经区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项目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负责会同供电公司办理线路路径确认、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电网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市政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给供电公司;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申报批准后其征地补偿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以划拨方式供地给供电公司;变电站进站道路、电力线路不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电网线路建设项目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不征地,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不办理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要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做一次性补偿,供电公司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合理确定用地规划,节约使用土地。220千伏及以下电网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被跨越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供电公司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报建、质监等工作。
第四章 电网建设
第十八条 在电网项目建设阶段,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政策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征地、拆迁、青苗等补偿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予执行。供电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将补偿费用支付给项目所在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免除。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临建、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地铁、航道、桥梁、通讯、广电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按照照顾规划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在建设实施前应当与供电公司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的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供电公司要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电网建设项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第五章 激励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区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供电公司将根据各镇、开发区电网建设项目年度建设完成情况,对相应镇、开发区的电网投资、有序用电工作进行挂钩,对电网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工作成效大的镇、开发区,将在电网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度分配和有序用电工作上给予优先倾斜。
第二十五条 由于征地、拆迁、青苗补偿问题等原因而耽误电网项目建设、影响及时供电的,视情况由区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电网项目建设严重受阻镇、开发区发出电网工程预警信息;对在一定时间内仍不能有效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的镇、开发区,将采取限制其用电报装业务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将对各镇、开发区年度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纳入镇、开发区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