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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3-000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3)1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3-01-06 发布日期: 2013-01-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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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3)1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3〕1号

关于转发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拆迁建设安置工作指挥部、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制订的《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

  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保护征收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区征收拆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的评估、拆迁服务、拆除、审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住建局负责本区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拆迁服务、拆除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本区房屋征收拆迁协审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区拆迁建设安置工作指挥部负责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征收拆迁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依本办法之规定及委托服务合同对评估、拆迁服务、拆除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规和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征收拆迁审计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

  第四条 在本区从事征收拆迁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各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强化服务质量,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征收拆迁原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和服务内容,保障征收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不准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严禁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本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市场准入机制,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准入本区征收拆迁服务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4.有与所从事征收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质资格,配备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相应的征收拆迁服务业绩,无征收拆迁业务劣迹、无行贿受贿等廉政问题或限制准入期已满;

  6.愿意缴纳廉政保证金;

  7.其他有关条件。

  第八条 本区征收拆迁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确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征收拆迁居民20户(含)以上或征收拆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项项目,评估、拆迁服务、拆除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公开抽签方式随机确定。协审中介服务机构由区审计局以规定方式依法确定。

  参加投标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须符合招标项目规模的要求,且必须独立核算,不得相互关联。相互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同一项目两种及以上业务同时投标。

  各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在投标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现有瞒报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区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监督和备案管理机制。区拆迁建设安置工作指挥部、区住建局、审计局应会同征收拆迁实施责任主体对评估、拆迁服务、拆除、协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资格、资质等级、专业人员数量、工作经验、单位信誉和业绩、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实行投标资格预审制度。凡是中标的评估、拆迁服务及拆除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到区住建局进行备案,协审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到区审计局备案,并接受区住建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本区征收拆迁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服务质量保证机制。

  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项目征收拆迁责任主体签订工作服务合同。房屋拆除机构另须缴纳拆除业务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缴纳管理办法由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

  征收拆迁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按项目进行服务质量履约考核,区征收拆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按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评估、拆迁服务机构的服务费挂钩,与拆除服务机构的履约保证金退返挂钩;考核结果同时与评先评优及招投标挂钩。

  同一中介机构在同一年度内服务的项目数量应与该中介服务机构的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本区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监管制度。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和服务过程中,具有违反行业管理要求和信用管理办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的,由区征收拆迁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不良行为信用记录。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分别给予有期限限制市场准入和永久限制市场准入两种处理,具体信用管理办法由区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

  第三章 拆迁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拆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持证上岗,未取得房屋拆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在一个房屋拆迁服务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三条 拆迁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熟练掌握征收拆迁政策和业务,严禁在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操作、弄虚作假。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限制准入、吊销资质证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拆迁服务机构应建立征收拆迁项目工作进度周清月报制度,通过网络和书面分别填报征收拆迁情况及项目进度表,按行业规范要求上传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第四章 评估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区从事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进入区年度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未列入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区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行业规定,依法执业。有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评估机构责任:

  1.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

  3.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4.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

  5.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受托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拆迁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评估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工作方案及参与中标项目的估价师基本情况报区住建局备案。

  第十八条 受托评估机构必须按照调查属实的房屋情况、性质、用途、数量、附属设施等情况出具报告,不得迎合委托人或被征收拆迁当事人的要求编造、虚增房屋面积或附属设施数量,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或缺乏认定依据的估价报告。

  项目注册估价师必须熟悉被评房屋情况并实地踏勘,估价报告必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提供给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估价报告必须同时附具注册估价师出现场并踏勘被评房屋的证明图片。相关房屋调查勘察记录和影像资料等评估档案必须按规定永久保存。

  第五章 拆除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拆除业务的机构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的拆除工程规模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第二十条 从事拆除业务的机构应当制定拆除施工工作流程、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现场围护、防治扬尘污染、地下管线防护等现场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案,报委托施工的项目责任主体审定后报区住建局备案;危险性较大工程拆除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拆除工作流程等内容应在拆除施工现场公示。

  第二十一条 从事拆除业务的机构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缴清中标残值费用,并同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拆除机构应按照委托服务合同的进度和要求开展房屋拆除工作,拆除后建筑垃圾必须迅速清运,不得拖延堆积。拆除地块竣工交付必须达到垃圾全部清运、场地平整无堆积、临街临路清洁无碎屑的标准。拆除清运工作结束后,拆除机构应及时向项目责任主体申报竣工验收,项目责任主体应及时会同有关建设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拆除工作竣工验收,并办理拆除地块管理移交手续。拆除工作验收交付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及时提供履约保证金退返通知,保证金管理部门及时退返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从事拆除业务的机构必须坚持文明施工,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 从事拆除业务的机构施工过程中,出现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恶性事件的,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协审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审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审计项目的规模、性质指派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熟悉拆迁政策、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执业行为的专业审计人员开展拆迁审计工作,未经区审计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协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协审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全部受托任务。协审任务包括跟踪审计、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审计等。跟踪审计要立足服务征收拆迁项目,做到优质服务,及时跟进。

  第二十六条 协审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真实反映审计过程、审计结果,定期向区审计局汇报审计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审计局汇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协审中介机构应按如下程序实施审计:

  1.进行项目调查;

  2.起草审计实施方案;

  3.将审计实施方案报请区审计局审核确认,并由区审计局签发审计通知书;

  4.按照区审计局审定的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负责审计事项的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和归纳,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起草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拆迁出资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经复核机构复核后,由区审计局签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协审中介机构应当对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相关情况和所掌握的有关资料严加保密,不得对外泄露。聘请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聘请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制度,结合项目实际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健全监督检查台账,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区政府汇报。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区拆迁建设安置工作指挥部、区住建局、审计局及相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及时与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沟通,发现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要及时处理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从严从快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区拆迁建设安置工作指挥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 审 计 局

2012年12月30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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