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13〕154号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位)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文明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城镇长效综合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武进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加强中心城区(北至区界,南至武南路,东至夏城路,西至淹城路)机动车停车场(位)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面停车场管理
以年度为单位,由区公安部门牵头区发改、住建、城管、规划、工商、地税、湖塘镇、高新区北区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地面停车场进行联合检查,对经营性收费停车场进行备案审核。
1.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面停车场,由区公安部门负责管理,配套设施由区住建、城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2.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收费停车场应当具备《武进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所要求的审批手续,并符合审批文件中设计的各项标准、要求。对于相关手续缺失、停车场功能设置与审批意见不符的,应当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且不得继续收费经营。
3.单位或个人私自改变规划性质,将广场、绿地改为停车场的,由区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处罚并督促其整改。
二、地下停车场管理
1.新建的地下停车场,由区规划部门牵头,区公安、住建、城管部门参与,共同验收。
2.以年度为单位,由区公安部门牵头区发改、住建、规划、工商、地税,湖塘镇、高新区北区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地下停车场进行联合检查,对经营性收费停车场进行备案审核。地下停车场管理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实际可用停车泊位数量与规划批准数量不符;
(2)将停车场挪作他用;
(3)地面、标志标线、照明、安全设施、引导设施等功能性配套设施不符合《武进区地下公共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及标识引导系统设置要求》;
(4)管理人员数量不足或不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区公安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住建、城管、规划等部门督促停车场管理方进行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且不得继续收费经营。
3.地下停车场为人防工程的,在完善功能性配套设施时,严禁有擅自穿墙打孔等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影响防护效能的行为。
三、地面道板停车泊位管理
以年度为单位,由区公安部门牵头区住建、城管、规划、湖塘镇、高新区北区等单位联合对道板停车泊位进行现场踏勘,根据道板条件和停车需求调整或确定道板停车泊位数量、位置。
1.有停车需求且道板满足泊位设置条件的,由区公安部门负责实施,漆划泊位。
2.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消防栓、窨井盖、消防通道等市政公用设施。
3.有停车需求但道板结构不满足停车负载的,由区住建部门提出改造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住建部门实施,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4.道路周边停车泊位满足需求,但道板不满足停车条件或影响城市形象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区公安部门牵头,经各相关单位会商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相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私自设立停车泊位、漆划标线、安装地锁、设置隔离设施等行为,由区城管部门负责处罚并督促整改。
6.对停车泊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由区公安部门函告区规划部门,区规划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住建部门负责实施,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7.日常管理中由区城管部门负责对占用泊位以及非机动车乱停放的管理和处罚,区住建部门负责道板的修复,资金列入市政年度养护预算,区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乱停放的处罚。
四、收费停车场的审批流程
1.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
申报单位向区规划部门申请,由区规划部门牵头,区公安(交警、治安、消防)、住建部门参与,建成后由区规划、公安、住建部门共同验收,区发改部门在审批时要查验竣工验收报告。
2.免费停车场改为收费停车场
申报单位凭单位组织机构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规划平面图、停车场平面图、备案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到区公安部门申请,区公安部门审核相关手续,联合区住建、城管、规划部门对停车场及相关设施进行现场踏勘后发放《机动车停车场设立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区发改部门在审批时必须查验《机动车停车场设立备案通知书》。
3.区工商部门对经营性停车场年检时必须查验《机动车停车场设立备案通知书》。
五、监管
1.区发改、公安、住建、规划、工商、地税等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由区公安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
2.各类停车场(库)相关收费管理办法按照《武进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中相关规定执行,由区发改局(物价局)进行监管。
附件:1.
2.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