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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进区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3-07-23    来源:武进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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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3年起,武进区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近期武进区下发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武政办发〔2013〕75号)文件。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该政策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资料

  为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公平公正,保证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根据《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常人口计生委规〔2013〕2号),结合武进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3年1月1日为武进区城镇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和加发5%退休金;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含终身无子女者)。

  三、奖励标准和资金渠道

  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600元。一次性奖励金由区财政承担。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当年1月5日至3月31日期间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计

  划生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终身无子女者提供《终身无子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去世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其原户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审核。镇(开发区、街道)计生办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区人口计生局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由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和村(居)委会公示7天;不符合条件的,由镇(开发区、街道)计生办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10月,从2013年起逐步兑现。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有关养老待遇的,其一次性奖励金委托区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其他符合条件和死亡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其一次性奖励金将由设立的奖励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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