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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实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
发布日期: 2013-12-26    来源:中国武进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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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我区出台《关于开展武进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办法》。2013年大病保险补偿明年1月10日起开始申请,今年的补偿标准较往年有大幅度提高,看病基本项目内自费超过1.7万元就能享受补偿,最高补偿比例高达70%,而且基本项目将不再设置补偿上限。本次政策将惠及我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05万人。

  大病保险取代 “二次补偿”和“城乡医疗年度救助”分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

  据了解,今年新实行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取代了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和城乡医疗年度救助政策。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同步取消相应的原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和“城乡医疗年度救助“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都能享受到这一新政策。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

  基本项目是指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付医疗费用。包括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甲、乙类的医疗费用。

  补充项目是指基本项目以外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基本项目补偿不设上限,补充项目最高补偿1.5万元

  过去实行二次补偿政策时候,标准是自费超过2万元部分可以补偿50%,但设置有上限,上限为1.5万元。另外,城乡医疗年度救助是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患大病或重病后个人自负费用过多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补偿500元-3万元不等。实行新政策后,不仅补偿的比例有了大幅增加,而且取消了1.5万元的补偿和城乡医疗年度救助的上限。

  大病保险基本项目补偿设置了统一的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目前起付标准暂定为17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补偿金额不设上限。

  而补充项目起付标准为2.5万元,其中包括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以下未补偿的合规费用;补偿比例为50%,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申报需要到区社保中心窗口和所在镇的卫生院农保窗口办理

  符合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2014年度内,携带相关材料,职工医保到区社会保障服务大厅59、60号窗口(为避免人员过度集中造成拥挤,将统一安排各镇人员轮流到窗口办理,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到所在镇的卫生院农保窗口进行办理。

  1、职工医保携带材料:职工医疗保险(IC)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携带材料: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013年度补偿结算单。

  3、未满16周岁,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参保人员或是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近亲属(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提出申请并提供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委社区出具)、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参保人员死亡的另提供死亡证明书,才能补偿。

  咨询电话:职工医保, 12333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8631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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