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重点领域> 社保就业> 社会保障> 内容
为保障部分大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10月1日起,武进区对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大龄失业人员适当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武进区户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次月起,可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二)在本区参加失业保险且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以上;(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四)家庭生活困难。
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按武进区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享受失业金,同时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本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能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填写《武进区大龄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经区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将从审核次月起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