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税务行政裁量权,深入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现将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常国税发〔2013〕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区局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013年3月29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13〕2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税务行政裁量权,深入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省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苏国税发〔2012〕181号),市局制定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市局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2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印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12〕18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干部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税务行政裁量权,深入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省局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印发
校对:政策法规处 钱铭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违法种类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一、税务登记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下,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在责令限改期满后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责令限改,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个体工商户处 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公文及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提供其他非公文性质的文件资料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责令限改期满后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满后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责令限改,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申报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下,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满后改正的,对单位处逾期每日10-2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对个体工商户处逾期每日5-1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的罚款;
3.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登记及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第四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满后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责令限改,拒不改正的,以100元为基数,加上每本手册处10-50元罚款,累计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三、发票管理
1.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报送开票数据、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满后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责令限改,拒不改正的,以100元为基数,每份处10-50元罚款,累计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规定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责令限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的罚款;
5、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责令限改,拒不改正的,以100元为基数,每份处10-50元罚款,累计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四、偷税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国税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2、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国税应纳税款1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3、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说明:
1、本基准规定的“以下”均含本数,“以上” 均不含本数。
2、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在基准外实行案例指导制度。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一、税务登记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办理开业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并在限改期改正的,不予处罚;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1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50元罚款;
3.在责令限改期满后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责令限改,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20-100元罚款;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20-100元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满后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1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50元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满后改正的,对单位处逾期每日2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对个体工商户处逾期每日1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登记及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第四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20-100元罚款;
3. 经责令限改,拒不改正的,以100元为基数,加上每本手册处50元罚款,累计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
1.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报送开票数据、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1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50元罚款;
2. 在责令限改期满后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责令限改,拒不改正的,以100元为基数,每份处50元罚款,累计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规定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1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50元罚款;
3.未按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1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50元罚款;
4.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1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50元罚款;
5、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1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50元罚款;
3. 经责令限改,拒不改正的,以100元为基数,每份处50元罚款,累计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四、偷
税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国税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又发生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本基准规定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