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3号),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常州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15份
常州市加快推进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3号),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中央中发〔2012〕1号文件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财政适当补助工作经费。近年来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为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要求,对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市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到2012年底基本将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力争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目标任务。
(二)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我市行政辖区内全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主要任务
1、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延伸和细化,也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结合大比例尺地籍调查加速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不小于1:1000比例尺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1:5000比例尺调查。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因地制宜地选取调查方法,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变更登记,保持地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2、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1) 村民小组申请登记下列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其他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下列集体土地所有权:目前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界线或村民小组界线不存在,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小组界线存在争议,一时无法调解界定到位,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同意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镇(街道)农民集体申请登记下列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权属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属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同意归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依法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镇(街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街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街道)政府代管。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组(村、镇)农民集体”表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成员依法推选并经公示产生,公示资料及照片存入地籍调查档案。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4、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
5、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络汇交、动态管理、网上查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工作内容和各级责任分工
(一)工作内容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准备工作;
2、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3、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
4、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5、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抽查、核查及验收;
6、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交和上报;
7、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档案的建立;
8、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和表彰。
(二)各级责任分工
1、市级
(1)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财政、农工办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实施工作;农工办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
(2) 制定市级实施方案,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
(3) 指导各辖市(区)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辖区内跨各辖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4) 负责市级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5) 对各辖市(区)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初验;
(6) 负责市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总和上报。
2、辖市(区)级
(1) 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农村工作部门负责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工作,负责参与制定和把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政策。
(2) 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
(3) 开展本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 负责本级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5) 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6) 组织对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检;
(7) 负责本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上报;
(8) 负责本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建档案工作。
3、镇 (街道)级
(1) 实行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组织镇(街道)、村、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2) 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
(3) 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
(4) 协助国土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5) 负责本行政范围社会稳定工作。
4、村级
(1) 组织各村小组干部或代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村主任责任制,做好调查的指界确认工作;
(2) 参与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协调工作;
(3) 负责组织对本村土地确权后各村小组土地面积、土地分类情况的确认。
5、组级
(1) 参与本村小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出席本村组权属界线的现场指界确认,提供相关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2) 参与权属纠纷协调工作,维护本村小组社会稳定;
(3) 负责落实对已确认的本组土地面积、地类的划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申报土地登记;
(4) 负责提供准确的村民户主名单及家庭成员组成,对宅基地一户一宅进行确认,对权属有争议的做好协调工作,对一户多宅等不符合建房要求的,提供户主情况。
四、工作原则
(一) 依法登记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登记。
(二) 全部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重不漏。
(三) 稳步推进原则。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先行试点,摸索经验,先易后难,有争议暂缓确权发证稳步推进。
(四) 因地制宜原则。在总体要求下,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
(五) 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六) 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的纠纷土地做好登记、暂不确权发证。
五、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 技术路线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采用影像判读与实地测量、全野外实地测量、航测成图与实地勘(丈)测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建制镇地籍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二) 技术方法
1、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提取组、村、镇(街道)、辖市(区)各级行政界线和与权属界线有关的主要地物、农村居民点与正射影像图(DOM)套合,制作l:5000比例尺调查工作底图,实地细化调查权属主体的所有权界线。影像上地物明显的,可直接在正射影像图(D0M)上判读标绘界线,影像上地物发生变化或不明显的,可借助相关技术手段实地获取所有权界线数据。
2、建制镇地籍调查: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影像数据制作1:2000比例尺权属调查工作底图,采用全野外实地测量方法,开展建制镇地籍调查。
3、村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采用全野外实地测量1:500或1:1000比例地籍图的方法。
六、主要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以下成果:
1、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2、1:5000比例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数据;
3、土地(境界、权属界)界址协议书;
4、1:500或l:1000比例尺农村地籍原始调查图;
5、地籍调查表;
6、地籍勘(丈)测原始记录;
7、控制点成果表;
8、1:500或l:1000比例尺数字地籍图;
9、宗地图;
10、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及宗地面积计算表;
11、地籍图接合表;
12、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13、以镇(街道)为单位建设用地、宅基地宗地面积汇总表;
14、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查验收报告;
15、土地登记发证档案资料;
16、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七、组织实施和保障
(一) 进度安排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开展:
1、准备阶段(2012年1-3月底)。完成包括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宣传动员、人员培训、收集资料和招投标等。
2、试点阶段(2012年4-5月底)。各辖市(区)4月份启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并在5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3、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6—10月底)。各辖市(区)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实施,2012年10月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汇总上报阶段(2012年11月)。分级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市、辖市(区)二级农村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信息管理系统。总结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包括登记发证完成情况、地籍权属调查成果、权属争议调处主要做法、各地成功经验及建议等,整理相关专题研究成果。迎接省领导小组对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验收。
(二) 宣传发动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重点加强对乡(镇)、村、组、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 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辖市(区)级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是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成立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辖市(区)、乡(镇)要相应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由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技术保障
农村地籍调查坚持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江苏省土地详查补充调查细则(试行草案)》、《江苏省土地利用现状补充规定》、《全国土地分类》进行操作。
3、政策保障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江苏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苏国土资发〔2012〕3号)等国家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结合实际细化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
4、制度保障
(1) 建立信息简报制度。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动态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各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各辖市(区)确定信息员1—2名。信息员专门负责工作进度情况、动态信息上报等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辖市(区)信息上报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与考核。
(2) 建立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指定联络员,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参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3) 建立工作调度和进度通报制度。各级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各辖市(区)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本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各地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应发数、已发数和发证率等情况,并建立网上动态上报机制,市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登记发证任务。
(4) 建立农村土地权属调处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5) 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需由调查队伍或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调查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6) 建立检查和验收制度。市级要加强对试点、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检查和指导。各辖市(区)分级负责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各辖市(区)级初检,市级复查,通过省级验收。
(7) 建立奖励办法。制定市级奖励办法。对工作组织得力,进度快、工作完成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单位,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
5、经费保障
按照中央中发【2010】1号、国土资发〔2011〕60号等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返还经费和土地出让金中拨出专款,保障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的管理,保证各项经费合理安排使用。
(四) 监督检查
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各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确权登记发证行为。对不及时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对各地的宣传发动、组织保障和工作实绩等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省市地籍管理、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等表彰奖励评比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