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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各镇(开发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三上”企业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18/2012-00038
主题分类: 统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统〔2012〕67号 发布机构: 统计局  
产生日期: 2012-08-20 发布日期: 2012-08-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各镇(开发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三上”企业审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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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各镇(开发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三上”企业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统〔2012〕67号
 

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文件

武统[2012]67号

关于印发《各镇(开发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三上”企业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统计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切实规范和加强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名录库数据质量,规范“三上”企业审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经研究,特制定《各镇(开发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三上”企业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各镇(开发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

“三上”企业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统计局《关于“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结合常州市统计局有关文件和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按照统一单位标准、统一单位管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软件平台的原则,进行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三上”企业审批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按照“要报数,先进库;要进库,走程序”的原则。“三上”企业列统必须经统一的申报程序,进入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不在名录库中的单位不得纳入专业统计调查范围。

  第三条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原则上按其经营地进行统计。一个法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则在其主要经营地进行统计。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原则上按注册地进行统计。

  第四条 名录库的范围包括各镇(开发区)辖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纳入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主要分为“三上”企业调查单位库、“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等。

  (一)“三上”企业调查单位库

  “三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资质内建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其他重点服务业企业。

  (二)“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

  “三下”企业包括规模以下工业法人企业,无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及上述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之外的其他行业法人企业;除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

  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

  (三)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

  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包括纳入有关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名录库工作流程

  第一步:将区局反馈的行政登记资料整理、核实,对新增单位发放基本单位情况表进行调查,对变更和注销单位进行实地核实,变更单位填报基本单位情况表,反映变更后的单位基本信息。

  第二步: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单位在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平台上录入、更新或剔除。

  第三步:进行数据审核,确保名录库审核全部通过。

  第六条 “三上”企业审批工作流程

  第一步:各专业负责填写或收集、提供申报企业如下纸质材料,并确保完整、准确及清晰,包括:

  1、新开业(投产)企业申报书(附表5);

  2、基本单位情况表;

  3、企业其他申报材料。

  第二步:名录库负责审核专业提供纸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基本单位情况表正确性,在名录库平台新增或更新“三上”企业基本单位情况表,确保通过逻辑审核;进行相关材料扫描上传、以及审核无误的纸质材料报送至区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名录库维护的主要职责:

  (一)以区局返回的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为依据,对单位发表调查后,利用取得的单位资料对名录库进行年(定)报维护更新。

  (二)根据区局提供的“三下”单位增减变动信息,及时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新增、更新和注销工作。

  (三)各专业及时将基本单位变动信息上报区局对口专业科室。

  (四)经镇、开发区统计科负责人批准,向地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其所需的名录库信息。

  第八条 “三上”企业审批的主要职责

  (一)各专业针对本专业“三上”企业年(季)度申报材料进行上报资料的搜集、整理。

  负责填写或收集、提供申报企业所需的材料,确保材料完整规范准确,且盖有企业公章;

  (二)名录库对“三上”企业增减变动的审批材料进行审核、扫描、上报。

  1、审核纸质基本单位情况表所属指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准确性包括:注册类型与工商、税务登记的一致性,注册类型与企业控股情况及隶属关系的匹配性,主要业务活动与行业代码的匹配性等);

  2、根据纸质基本单位情况表,在名录库中新增或更新基本单位情况表,并对数据进行逻辑审核,确保无误;

  3、扫描申报资料,确保图片大小每张不超过1M,图片清晰可辨。

  第四章 “三上”企业审批内容

  第九条 “三上”企业增减变动的季度审批范围、时间和上报材料:

  (一)季度审批范围:

  1、新开业并达到统计标准的“三上”企业(个体经营户);

  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等原因产生的新“三上”企业和需要退出的原“三上”企业。

  (二)季度审批时间为每年的1、4、7、10月。

  第十条 “三上”企业增减变动的年度审批范围、时间和上报材料:

  (一)年度审批范围:

  1、由“三下”调整为“三上”企业;

  2、破产、注(吊)销企业;

  3、不符合“三上”统计标准需要退出的“三上”企业;

  4、当年新开业企业(不含工业)、个体经营户;

  5、专业变更需退出或纳入的企业;

  6、退出专业年(定)报统计的个体经营户;

  7、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主要事项的“三上”企业。

  (二)年度审批时间为每年的11、12月。

  第十一条 “三上”企业相关申报材料:

  (一)新开业“三上”企业相关材料

  1、新开业(投产)企业申报书;

  2、企业(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副本复印件;

  4、企业相关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审批期前三个月的报表),以及能够证明企业达到“三上”统计标准或个体经营户纳入专业年(定)报统计的有关材料。

  如:新建投产工业企业的开工月份、主要产品及其设计能力相关信息资料,发展改革委(或经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中带批复(或备案)“文号”页面的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为新建投产企业的行政文件的复印件;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单位规模和主营业务活动的材料。

  (二)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等造成企业发生变动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相关材料:

  1、能证明企业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2、需要退出的原企业基本情况表、需新增的新企业基本情况表;

  3、新企业与原企业的对应关系;

  4、变动原因以及变动后对主要数据影响的电子文档说明材料;

  5、新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副本复印件、相关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三)原“三下”企业成长达到“三上”统计标准的企业,已不符合“三上”统计标准需要退出的“三上”企业和退出专业年(定)报统计的个体经营户相关材料:

  1、基本单位情况表;

  2、企业相关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能够证明企业达到或已不符合“三上”统计标准的材料;

  4、能够证明个体经营户退出专业年(定)报统计的材料。

  如:破产企业要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吊销或注销企业(个体经营户)要提供吊销处罚决定书或工商部门在报纸上登载的吊销企业公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复印件。

  (四)专业变更需退出或纳入,或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等主要事项的“三上”企业相关材料:

  1、企业(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副本复印件;

  2、企业相关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其他能够反映单位规模和主营业务活动的材料。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各镇、开发区要按照本暂行办法,明确人员职责,细化各专业和名录管理分工。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名录库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名录库中涉及的调查单位信息特别是数据信息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不得编印出版。有关专业或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名录库中调查单位信息的,要填写《基本单位名录库申请提供审批表》(见附件),严格依照流程审批。

  第十四条 由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镇、开发区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三上”企业审批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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