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统计局文件
武统[2012]24号
镇(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及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各镇、开发区统计科,局队各科室:
一、目的和要求
为了理顺区、镇(开发区)两级生产总值核算关系,使各镇(开发区)能正确把握、了解核算方法制度,规范基础数据收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增强生产总值核算支撑依据,促进镇(开发区)生产总值核算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上级统计部门关于地区生产总值下算一级的精神,结合武进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地区生产总值实施下算一级
各镇(开发区)生产总值核算由区统计局综合统计科负责,局队相关专业分别核算相关行业增加值。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由区调查队按现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制度进行核算。
工业增加值:由工业和能源统计科按镇(开发区)工业增加值计算方法、评估要点进行核算。
建筑业增加值:由社会和投资统计科按照建筑企业在地原则进行核算。
服务业增加值:由综合统计科按照镇(开发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评估制度进行核算。
三、工业增加值核算评估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报告期分行业工业总产值×上年度分行业工业增加值比率(工业增加值占总产值的比重,由省局依据成本费用调查统一确定)×0.4+基期工业总产值×基期工业增加值比率×上月按分配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0.6。其中,按分配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营业利润发展速度×0.35+应付职工薪酬发展速度×0.35+应交增值税发展速度×0.3。
2、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比率。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以2012年各镇(开发区)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比重指导性标准为依据测算(见附表一)。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比率,以2008年经济普查中的各镇、开发区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比率为准(见附表二),一定5年不变。
四、服务业增加值核算评估办法
服务业增加值核算评估以基层上报数据、专业统计数据和部门数据为支撑依据,采取分行业认定基数,评估现期增长速度,核算现期总量的方法。上期分行业增加值以区局返回数据为准。
(一)主要行业增加值数据核算评估
1、交通运输、仓储业:以各镇(开发区)样本单位数据和交通局提供的有关数据为依据,采用按营业收入或周转量指标增幅进行核算评估。其中法人单位与个体运输户各占80%和20%。
2、邮电、通讯业:在全区总量确定的情况下,按照常住人口占比分摊。
3、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限额以上的以网上直报的限额以上单位数据为依据,采用销售(营业)额增幅和分配法增加值相结合的方法核算评估。其中销售(营业)额增幅核算的增加值占40%,按财务指标计算的分配法增加值占60%。
限额以下法人单位以抽样调查样本单位的销售额(营业收入)增幅为依据,同时参考样本平均数和单位总量情况。
市场外个体经营户以样本单位销售(营业)额增幅为依据,同时参考抽样调查样本平均数和单位总数。
市场内个体经营户主要以市场成交额增幅为依据,但增长速度不得超过市场外个体抽样增长速度的1.5倍。
以上评估资料由贸易专业提供。
4、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业以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直报的数据为依据,主要采用房屋销售面积增幅和分配法增加值加权的方法。其中以房屋销售面积增长计算的增加值占40%,按财务报表计算的分配法增加值占60%。物管中介以住建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为依据,主要以物管中介机构的业务收入增幅为依据。居民自有住房折旧年度按农业专业年报中住房原值的4%进行计算,但增幅一般不超过3.0%。季度按上年度数据分季平均分摊后按3%的增幅测算。
5、金融保险业:在全区总量确定的情况下,金融业按照各镇(开发区)金融机构存、货款占比进行分摊,保险业按户籍人口分摊。单独核算的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以调查数据或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为准。
6、其它营利性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其它服务业营业税收增长速度和限上服务业报表数据为依据,营业税收增幅占30%,限上服务业报表占70%。
7、非营利性服务业: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村、居委会。其中教育、卫生以主管部门网上直报的数据为准;经费由区级主管的统一核算的在镇(开发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如公安、法庭、检察、交管等根据人员数按财政人均支出核算;党政机关以财政支出中经常性支出增长速度为依据。主要以公共服务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和固定资产原值增长速度为依据,分别占40.0%、50.0%和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