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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晶硅切割废砂浆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365/2012-0001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文件编号: 武环发〔2012〕113号 发布机构: 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12-10-29 发布日期: 2012-11-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规范晶硅切割废砂浆环境管理,确保各光伏企业产生的废砂浆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省环保厅苏环办[2012]6号和常州市环保局常环防[2012]24号文件精神,对我区光伏晶硅切割废砂浆转移处置作出规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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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晶硅切割废砂浆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环发〔2012〕113号
 

  

  

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晶硅切割废砂浆环境管理,确保各光伏企业产生的废砂浆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规范我省晶硅切割废砂浆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6号)和常州市环保局《关于严格执行省环保厅关于规范我省晶硅切割废砂浆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常环防[2012]2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光伏晶硅切割废砂浆转移处置规范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晶硅切割废砂浆处置利用企业在申领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能从事相关的晶硅切割废砂浆处置利用活动。常州得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林宇硅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莱普龙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市阳城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永泰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目前尚未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相关的晶硅切割废砂浆处置利用活动,待申领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经营。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晶硅切割废砂浆产生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后,方能将产生的晶硅切割废砂浆转移到已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转移时还应及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晶硅切割废砂浆产生企业不得擅自委托未申领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晶硅切割废砂浆。

  三、晶硅切割废砂浆规范处置已作为我局危险废物管理重点内容之一,我局将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自发文之日起,对未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我局将依法查处。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境 管理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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