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0)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10〕45号),保留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三)将环境标志认证有关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受区政府委托,对区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太湖办)进行管理,负责区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区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和目标管理,承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应责任。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对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管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落实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等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区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部署;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太湖水污染防治的决策建议;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的规划、计划和主要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分解落实和监督执行太湖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提出整改和调整意见。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区太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上级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物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水体、大气、土壤、噪音、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结合全区实际健全完善细化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省、市对区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制定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归口管理全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区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教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的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区环境保护工作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全局的财务核算、内部审计和预算编制工作,归口指导、管理全区排污费收支计划及财务报表,组织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监督。
(二)科技计划科
承担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各级环保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并组织检查验收;建立跨镇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年度计划的制订与考核,对上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发布全区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定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协调开展环保科技攻关项目。
组织实施国家、省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拟订、落实、细化措施、制度;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环境管理。
承担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拟订细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管理及交易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承担区环委会日常性事务工作。
(三)开发科
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各类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按照总量控制要求,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同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严格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区审批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做好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行政服务窗口的管理。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建议;监督管理全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承担全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五)环境监理科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定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区内排污申报登记;组织管理全区环境监察网络,组织实施全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区环境监察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环境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有关环境保护的信访工作;负责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许可审批。
(六)固废与辐射监督管理科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参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国家、省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拟订、落实、细化制度;负责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的预审;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污染集中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宣教法规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组织拟订全区环境保护政策、行政措施、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纪检组长4名,正、副科长(主任)10名。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区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区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区水利局发布水文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区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