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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61/2012-00017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安监发(2012)73号 发布机构: 安监局  
产生日期: 2012-12-03 发布日期: 2012-12-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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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武安监发(2012)73号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武安监发〔2012〕73号

 

关于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安监科:

  为切实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行为,根据《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审核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许可证的办理对象

  我区范围内列入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零售经营者。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三、零售经营的许可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接受发证机关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专店销售时,专店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店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产生、储存设施应具有不少于50米的安全距离。

  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封闭运行。周边应当留有足够宽度的疏散通道,并保证畅通。

  (三)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的申请

  申请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用A4纸眷写或复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每年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含复审记录);

  (五)零售场所有关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六)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并载明以下内容:

  1、零售场所位置平面示意图;

  2、零售场所面积、结构(砖木、砖混、其他);

  3、周边道路宽度、路名;

  4、距最近消防水源(消防栓或较大的水源)的距离;

  5、距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最近距离。

  (七)烟花爆竹产品买卖合同;

  (八)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

  (九)原有许可证(复印件);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行政许可的受理

  各镇、开发区、街道安监科对辖区范围内零售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及本文件附件2、附件3于2012年12月25日前统一报送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后,集中送窗口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发证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更换符合规定格式的材料。

  六、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发证机关对零售经营者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一点一证制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七、有关要求

  1、未取得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3、零售经营者必须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货,并凭买卖合同由批发企业送货上门,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储存仓库。

  4、不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专店销售时:经营面积为10-20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50箱;经营面积为20-40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80箱;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以上的,存放量不超过100箱。专柜销售时:存放量不得超过20箱。箱以出厂时包装上标称为准。

  5、零售经营者应在许可经营地点销售,不得在城镇的农贸市场内摆摊或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6、各镇、开发区、街道安监科在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及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时,要逐项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齐全、真实、有效。

  7、对任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将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8、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一方平安,各镇、开发区、街道安监科,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之一,抓紧抓好;并将本通知的内容,及时传达贯彻到当地的每个零售经营者。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联系人:蒋敏峰,联系电话:86312733。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烟花爆竹 经营 许可证 通知

抄 送:顾伟国副区长,谢国正副区长,薛建忠副区长,常州市安监局。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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