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化遗产、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化遗产、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区文化产业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区文化市场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负责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区文化艺术创作、研究工作;负责监督财政核拨各单位的艺术创作经费的使用、公益文化(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扶持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指导全区文化艺术团体建设。 (五)综合管理全区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全区社会文化工作,协调全区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综合管理全区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协调各类图书馆(室)建设。 (七)综合管理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协调全区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发掘、研究、鉴定和宣传;编制、申报、核拨、管理文物维修经费。 (八)综合管理全区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审核、报批出版、发行、印刷和著作权管理、代理机构;负责全区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图书、报刊、电子等各类出版物的审读和审看。 (九)综合管理全区广播电视事业。统一协调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播出情况的监管。 (十)指导、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本系统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有关工作;管理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相关行业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活动。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