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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
索 引 号: 014133111/2012-00029
主题分类: 贸易 体裁分类: 命令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发布机构: 商务局  
产生日期: 2012-04-10 发布日期: 2012-04-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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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
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2-04-10

【实施日期】2012-04-10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粮食的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允许其试点以独资形式经营。上述经营业务仅限于广东省范围内。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对于其他境外投资者,其在中国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粮食且粮食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9%。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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