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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12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和药品示范区创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732249450/2012-0007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食药安委办(2012)13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12-10-15 发布日期: 2012-10-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开展2012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和药品示范区创建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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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和药品示范区创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武食药安委办(2012)13号
 

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文件

武食药安委办〔2012〕13号

 

关于开展2012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和药品示范创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综合评价我区2012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同时对全区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区工作进行审核,为全面迎接国家级验收做好准备,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各镇(开发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目标和药品安全创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依据:武进区2012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责任书、《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武政发[2012]9号)、《2012年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点》(武政办发[2012]4号)、《武进区镇(开发区、街道)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武食药安委[2012]3号)。

  二、考评方式:(1)总结自查。各镇(开发区、街道)对照考核细则开展自查,总结全年工作,整理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查漏补缺,对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及时整改,并完成自评和年度工作总结,以及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总结,考核时递交考核组。(2)实地考核。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10月22日开始对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考核,查看台账资料,听取汇报,并抽查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超市、农贸市场、餐饮店、企事业单位食堂、药店、医疗机构等单位,了解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及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情况。(3)汇总评分。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职能部门汇总考核情况,并参考各镇自评结果,形成对各镇(开发区、街道)最终考评得分。

  附件: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

  抄送: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武进区委办、区人大办、

  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

                           共印5份

 

  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食品药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和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对镇(开发区、街道)和协管员的考核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对信息员的考核工作由各镇(开发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评分满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原则上按单位(人)总数的25%、60%、15%设置,但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药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扣除事故控制目标分。

  (一)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质量问题,被省内媒体曝光或省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日常督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当年11月-12月,对各镇(开发区、街道)和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

  第九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开发区、街道)予以通报表彰,优秀的协管员在予以通报表彰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开发区、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开发区、街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2.镇(开发区、街道)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3.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考核细则

        4.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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