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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实施温湿度、压差数据远程监控的通知
索 引 号: 732249450/2012-0003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食药监〔2012〕26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12-04-28 发布日期: 2012-04-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实施温湿度、压差数据远程监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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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温湿度、压差数据远程监控的通知
武食药监〔2012〕26号
 

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武食药监[2012]26号

关于实施温湿度、压差数据远程监控的通知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实践科学发展观,探索科学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我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现状,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局将从4月份开始对我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含药包材生产企业,下同)洁净区域和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阴凉库区全面实施温度、湿度、压差数据远程监控。具体要求如下:

  1、温湿度、压差数据监测传输设备的配备。温湿度、压差数据监测传输设备(微环境监测仪)由我局配备,设备以及数据传输费用由我局承担。

  2、安装地点要求。企业应选择能准确反映洁净、阴凉区域温湿度、压差情况的设备安装地点,该地点要有交流电源、能接与外界相通的软管。

  3、设备维护要求。各企业应维护好微环境监测仪,安装后不得擅自更换安装地点,不得人为破坏监测设备,如有损坏须赔偿相应的费用。

  4、相关管理要求。各企业应指定专人接收超标报警数据,并在收到报警数据后,及时采取措施使洁净或阴凉区域达到标准要求。对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导致温湿度、压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查看本企业洁净、阴凉区域的温湿度、压差数据。

  各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药品GMP、GSP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杜绝降低生产经营条件行为,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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