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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38/2012-00011
主题分类: 人口、计划生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人口计生发(2012)23号、武 财 行 (2012) 6 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12-04-16 发布日期: 2012-04-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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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武人口计生发(2012)23号、武 财 行 (2012) 6 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武人口计生发〔2012〕23号
武 财 行 〔2012〕 6 号

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财政分局(所):
根据《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常人口计生委规〔201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全面实施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手术并发症问题是计划生育工作特殊历史时期产生的特殊问题。对并发症人员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这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维护并发症人员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并制定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扶助标准等政策。此项特别扶助政策不得影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政策的享受。
2、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各镇(开发区、街道)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要注意做好政策的把握和解释工作。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严格标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宣传、不炒作、不讨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有资质的城镇和农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直接到户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以扣代罚等各种违规行为,确保扶助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应扶助对象。
4、健全机制,共同参与。建立健全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助残、扶贫等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相衔接,对并发症人员和家庭予以适当照顾。
三、资格条件、确认程序、扶助标准及注销程序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确认按照《江苏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1]107号)规定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确认办法》执行。
(一)资格标准
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以下简称“三级以上”)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自鉴定之年起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二)确认程序
1、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鉴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村(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批准。
4、区人口计生局将特别扶助对象统一汇总,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三)扶助标准与政策衔接
对鉴定为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遇下列情况,注意政策上的衔接:
1、经规定程序确认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原扶助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原扶助待遇发放扶助金;原扶助待遇低于上述标准的,按本文件标准发放扶助金。
2、经规定程序确认,达不到三级的并发症人员,按原渠道、原待遇发放扶助金。
3、对于已一次性了断的并发症人员,按鉴定程序确认为三级以上的,按本文件标准发放扶助金。
(四)注销条件和注销程序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特别扶助资格,停止发放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死亡、治愈康复、户口迁出本区、到国(境)外定居。
2、注销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2)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区人口计生局;
(3)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和相关财政分局(所),由财政分局(所)通知特别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停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4)区人口计生局统一汇总,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资金来源、发放、管理和监督评估
1、资金来源: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由区财政承担,纳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2、资金发放:由扶助对象所在镇(开发区)财政分局(所)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一折通”形式发放。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于每年12月份一次性发放到位。
3、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设立专帐核算,与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协议;区财政于每年11月30日前把特别扶助资金拨付到财政分局(所),财政分局(所)要监督代理机构及时划转资金,确保特别扶助金按时足额发到特别扶助对象手中。
(2)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10月底前对新增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历年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将确认对象名单抄送区财政部门和各财政分局(所),并由财政分局(所)通知委托发放机构。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五、2011年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工作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2年3月)为制定工作方案阶段。在认真学习贯彻《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区关于开展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2012年4月)为动员部署、培训阶段。建立由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特别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特别扶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召开全区特别扶助工作会议,对特别扶助工作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并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4-5月)为组织调查、鉴定确认、发放特别扶助金阶段。手术并发症患者按规定申报、登记。成立区专家鉴定组,按照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对申报登记的并发症患者进行鉴定。严格按照确认条件和规定程序,对已经确认为特别扶助对象的,做好相关的申报、登记、审查等工作。建立特别扶助金发放制度、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2012年5月31日前发放2011年全年特别扶助金,2011年已发放的不再发放。2012年12月31日前发放2012年的特别扶助金。今后每年12月发放当年的特别扶助金
第四阶段(2012年6月)为总结阶段。对特别扶助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工作情况,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证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的准确实施。
六、其他任务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手术并发症纳入特扶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特殊问题。涉及有关保密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认真做好并发症人员鉴定和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并发症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降低标准和扩大范围。对以往已经依法鉴定并已确定等级的并发症人员,要进行复核,确定扶助等级;对需要鉴定等级的,已持有医院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证明且由有关单位负责治疗的、以及长期接受治疗并有病历资料的,应作为鉴定的重要依据;对其他人员,要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工作,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认是否享受特别扶助制度。
3、开展监督检查与评比。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该项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特别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定期将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报区特别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区特别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 武进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武进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
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陆雅芬(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口计生局局长)
副组长:胡文伟(区财政局副局长)
杨春玲(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朱宏英(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王云芬(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二、办公室成员名单
朱小春(区财政局行财科科长)
许 烨(区人口计生局科技科科长)
黄丽莉(区人口计生局规统科科员)
周 虎(区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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