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街道办事处,动画办,机关各局室(公司),各有关单位:
《武进经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武进经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常州市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关于规范经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经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批准立项,由经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参与投资或以行政事业单位自筹的其他国有资产投融资为主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共设施项目以及房屋建筑物的维修、装饰和未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零星基建工程等修缮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经发区纪检监察审计室(以下简称审计室)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是指审计室及审计人员(或审计室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经发区工程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并发表审计意见,出据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核)报告。
第四条 审计室是经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组织实施部门,依法对所管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预算执行、竣工结算及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各级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室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级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是指西湖街道办事处、动画办、各投资公司等。
第五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经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安排,按照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有立项的以可研批复为准,无立项的以项目招标或合同签订审批为准)将项目报送审计室登记备案,以便于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室可以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审计方式组织审计。
第六条 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室可以对其前期准备、项目预算执行、竣工结算及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各阶段的款项支付、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 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审计室可根据审计力量,自行进行审计,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审核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委托或变相委托审计机构审计或审价。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工程造价,审计室应进行必要的复查。
审计室负责对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审计相关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审计室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审计时实行公开选聘、择优录用的办法。受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审计所需费用由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单位承担,其费用的支付由审计室考核后拨付。
第八条 受聘机构或专业人员的聘用原则:同一项目的标底编制、跟踪审计专业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项目的结算审计。
第九条 审计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款项结算支付、竣工决算的依据,并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审计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参与前期论证;设计阶段审计;招投标阶段审计;工程合同审计。
第十一条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重点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可行,投资估算是否正确、完整。
第十二条 各建设项目必须单独管理,有立项的以立项审批文件为准;没有立项的以管委会的会议纪要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为准,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审计,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一)审查建设工程设计委托程序,对较大项目的设计委托应进行方案竞选和设计费用谈判、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设计合同,对工程设计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计费基础、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进行审查。
(三)审查工程项目设计概算,主要包括: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概算及编制说明、编制深度和编制范围;设备规格、数量和配置情况。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对招投标程序进行审查;对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审查;对标底进行审查;参与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的监督;督促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了解招标文件等资料,对评标、定标办法提出意见。
(二)审查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的范围以内。
1.组织标底的审核。由审计室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2.组织标底(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定案。在标底(招标控制价)审查过程中发现标价超概算、明显偏低、编制依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审计人员在标底(招标控制价)定案时应提出意见,以便合理确定并调整标底(招标控制价)。
第十五条 工程合同审计,审查合同订立的形式、方式是否合规;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等。重点审查合同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造价、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室进行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时,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四)与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内容
(一)参与工程设计交底和工程例会。
(二)隐蔽工程审计:在隐蔽工程完工前,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会同跟踪审计人员一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三)核价材料采购审计:按照《武进经发区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四)设计变更的审计: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批,审计室以批准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设计变更的论证,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审计室应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测算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根据审核情况出据工程变更审核意见书。
2.变更审批程序:
①变更造价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变更方案,规划建设局、财政分局、审计室共同审核后生效。
②变更造价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变更方案,经规划建设局、财政分局、审计室共同审核,报分管建设、纪检的领导同时审批后生效。
③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变更方案,经规划建设局、财政分局、审计室共同审核,报党工委会议讨论确定后生效。
(五)工程签证的审计:
1.审计室参与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见证,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隐蔽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审计室派员到达现场查看,若施工方自行处理后,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3.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及时报送签证资料给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勘查后出据工程签证审核意见书,否则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审计: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交申请,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签署意见,送审计室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财务支付手续。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按工程进度申报,经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审计室审核后,凭工程进度审定单,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财务支付手续。
3. 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在工程款支付的条款中,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得突破下述条款签订付款条件。
(1)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2)管委会内部招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支付工程进度款(含甲方供应材料),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70%。
(3)材料、设备采购等按政府采购要求执行。
4. 所有费用必须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和单独核算。
第四章 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 列入管委会重点工程的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以加强项目投资成本核算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初步验收(交工验收)资料;
(二)竣工结算;
(三)与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预审,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审,提交时间超过初步验收(交工验收)之日起90日的,暂停支付工程款项。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三)建设项目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型号的一致性,审查采购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比价采购;
(四)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
(六)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付款情况进行审计;
(七)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八)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扫尾工程及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可行性、项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在实施审计前,应当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完整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向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并将审计文件存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对审计结果应进行写实公开,加强第三方监管。
第六章 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室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的,审计室应当责令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室应当责令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第二十八条 对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室应当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室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室作出的有关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将本办法相关内容列入专用条款和协议书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发区管委会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建项目已签订合同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