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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索 引 号: 01413427X/2012-0004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产生日期: 2012-01-12 发布日期: 2012-01-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对第五十条第六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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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将第五十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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