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文件
武农发〔2012〕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控中心、局畜牧科:
省农委办公室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2〕64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动物检疫执法行为,请各地对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强化检疫人员培训教育,切实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的法治意识和业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理清动物检疫的法定职责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代表国家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法定的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进一步明确了动物检疫工作的法定职责。动物检疫对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进一步理清动物检疫与技术服务的关系,认清动物检疫执法与肉品品质检验的本质区别,动物检疫执行的是法律法规,肉品品质检验执行的是行业技术标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各地要围绕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切实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检疫人员培训教育,确保检疫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检疫行为,打造一支法治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的执法队伍。
二、规范执法,全面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当前动物检疫工作形势,全面贯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无疫安全。
一是建立健全报检制度。各地要以提高检疫申报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检疫申报制度,规范检疫申报程序,推进检疫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规范化的建设和管理,科学配置检疫、日常办公所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夯实动物检疫工作基础,提升动物检疫部门形象。要加大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动物检疫法律法规、检疫规程,普及动物检疫知识,提高动物养殖、屠宰单位和个人的检疫申报意识。
二是全面推进产地检疫。各地要以强化养殖档案管理为突破口,及时掌握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出栏补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动态情况,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和管理档案,为开展产地检疫建立有效信息渠道,逐步提高产地检疫率。要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并完善检疫相关工作记录。
三是切实规范屠宰检疫。屠宰检疫的范畴是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屠宰检疫规程的要求,规范实施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要准确把握检疫对象和检疫合格标准,生猪屠宰中涉及到的甲状腺、肾上腺等有害腺体不属于屠宰检疫工作的职责。要规范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第7.6.3项规定的“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中的“废弃物”,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同步检疫时检疫出的病变头、蹄、内脏、胴体、淋巴结等。要完善屠宰检疫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分类保存,做到条理清楚、责任明确、有据可查。
三、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各类动物卫生违法行为
各地要认真履职,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动物检疫工作的有序开展。要严厉打击逃检拒检行为,加大日常监督工作力度,对逃检拒检行为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检举逃避检疫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打击违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行为,加大对相关养殖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要严厉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对查获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对于执法工作中存在难度的,及时上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监所要及时派员进行调查处理。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明晰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形成合力做好监督执法工作,如发现不在执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