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武水〔2012〕23号
关于涉水项目行政许可后监管分工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水利站、局属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加强涉水项目许可后的监管既是法定责任,也是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防洪安全的具体措施。为进一步明确涉水项目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工作,经局党委讨论,具体分工如下:
1.取水许可监管由常州市武进区水资源服务中心负责,项目所在镇水利站配合;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监管由局工管科负责,项目所在镇水利站配合;
3.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许可监管由常州市武进区排水管理处负责;
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监管由局水利科负责,项目所在镇水利站配合。其它水行政许可权力事项因暂时休眠,暂不作具体分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水利 管理 分工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