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武财库〔2012〕1号
关于印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管理,规范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现将制订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单位 往来款 管理 办法
抄送:各代理银行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33份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管理办法
为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严格区分非税收入和单位往来款的界限,规范区级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一、 往来款管理的范围
(一)纳入往来款管理的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的款项。单位往来款核算的内容主要有:暂付款(应收账款)、暂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具体包括:
1、暂付款(应收账款)。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垫付的,今后有明确资金来源的待结算款项;
2、暂收款项。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3、代收款项。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代付款、代扣款、代办费等;
4、上级或区级直接拨付的考核奖励经费;
5、上级直接拨付的无专项用途的工作性补助;
6、单位计提有专项用途的款项,如公务员医疗补助、独生子女医疗救助基金、工会经费等。
7、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往来款项。
(二)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
1、政府非税收入:如国有资产变卖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房租收入、承包款收入、捐赠(慰问)款项收入、代办手续费收入、赔偿收入、罚没收入、培训收入、利息收入、下级上缴收入、没收保证金收入、各项收费收入(含代收费项目)等。
2、上级直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指上级各部门以实拨方式下达的具有专项用途的项目补助资金。
3、历年形成的各类结余资金:如代办会议费、培训费、资料款等剔除成本性支出后的净结余、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4、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二、往来款管理的具体要求
往来款管理应遵循“核准项目、以票控收、收付对应、定期清理”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规范暂存款项目的设置。各单位要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暂存款项目进行开票和明细核算,不得擅自设置其他暂存款项目。单位如确需新增和调整暂存款项目,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局对应业务科室,经区财政局核准后实施(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
2、规范往来款的收缴。往来款收缴方式不变,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方式,全额交入财政专户。单位开具往来款票据时,需按财政核准的明细项目填写对应的项目编码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3、规范往来款的使用。
(1)单位申请使用往来款时,由单位根据用款需求向财政局对应业务科室申报用款计划,经财政局审核审批后使用。单位使用往来款时要对应缴入财政专户时的明细项目。
(2)往来款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部门对应往来款项目核定支付方式,原则上对个人的结算款项通过授权支付的方式结算,对单位的结算款项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结算。
(3)项目预算通过区级部门二次分配的,一律不得通过单位往来款进行核算,分配单位应会同财政局通过指标调剂的方式进行项目资金分配。
(4)除计提专项用途的款项外,单位不得从零余额帐户向往来款财政专户划转资金。
4、规范往来款结算票据的使用。从2012年7月起,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和往来款将实行分开开票,财政通用票据由原使用《常州市武进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改为使用《常州市武进区 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开票时,属收入的进入非税收入开票界面,选择非税收入项目,系统生成并打印出《常州市武进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往来款的进入往来款开票界面,选择往来款项目,系统生成并打印出《常州市武进区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
5、严格控制暂付款项。对往来款清理后保留的暂付款项要加大处理力度,属债权性质的项目要加紧收缴,原则上要在今年年内回收到位;属待结算性质的项目要及时与单位、个人结算到位。严格控制新增暂付款项,单位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在单位业务活动中确需资金暂付的情况下,有明确资金来源的对应资金来源进行暂付,并在会计年度内结算到位;无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暂付;未列入部门预算确需发生支出的项目,应通过追加预算的程序申请项目经费,并在取得项目预算追加指标后支付,不得通过从往来款中暂付和随意使用部门预算中其他项目支出指标。
6、建立往来款定期对帐及年度清理工作机制。各单位通过财政信息管理平台,按月与财政专户核对往来款余额。年度终了,各单位做好往来款的年度清理工作,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余额情况表》及相关依据。经财政部门核实,对下年度继续支付的暂存款项结转下年使用;对不需支付的暂存款项目,调整为非税收入;对暂付款的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实施。
三、监督和处罚
1、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重视往来款项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控制制度,不得随意扩大、改变往来款核算的范围,将暂存款资金挪作他用,不得将非税收入转暂存款,隐匿、转移非税收入,不得将预算资金以虚列支出的形式转为暂存款;严格控制往来业务的发生,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全面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按规定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2、财政部门对单位往来款的监督与检查作为年度财务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非税收入和往来款管理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违反非税收入和往来款管理规定的单位,财政部门将依据情节扣减单位专项业务经费。
3、各财政业务代理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往来款管理的规定,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的管理。
四、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前区级有关往来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